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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损害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3 14:08
【摘要】:2012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纳入具体的法律规定当中,随后在2013年修订,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又规定了中消协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协有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权利,可以视为是对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积极响应。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限定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主张不公平条款无效以及赔礼道歉,并没有将损害赔偿请求权明确的规定自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当中。但是,我国经济不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我国的贸易水平也跃居世界第一,这对我国消费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够让消费者更好地进行消费,但同时也提升了消费者受损害的可能性,加大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纠纷的机会,从此意义上说,引入损害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对解决上述问题有着重大的意义。对于公益诉讼,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其指的是由国家法律主体依据授权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来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以此来维护公共利益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的诉讼制度。那么损害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就应当是指为保护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受害消费者团体以损害赔偿为主要的救济方式所提起的诉讼。损害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有其自身显著的特征,包括诉讼的公益性、受害消费者的同质性、惩罚性与威慑性相结合以及制度设计存在复杂性与技术性等。但是,目前对于我国是否应当构建损害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理论界存在支持与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但我国目前很有必要构建损害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主要是因为现行消费公益诉讼请求类型有所欠缺以及损害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具有有利于恢复消费者损害、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以及能够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等优势。从对域外国家的考察来看,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在损害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的构建方面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包括审判模式、诉讼主体、诉讼范围以及和解等方面都有我国值得学习和借鉴的经验。我国应当在认真分析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存在特殊性,得出构建损害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的具体对策,对策应当包括但是不限于确定哪些诉讼主体有资格提起此类诉讼、明确集团成员的确定方式、完善证据制度、解决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及其如何分配的问题以及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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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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