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上定罪与量刑合一,在庭审过程中常以定罪问题为重点进行质证和辩论,量刑的权利由法官独揽。为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促进刑事审判的公正,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对独立量刑程序提出了新的展望,对法官的量刑提出了新的要求,量刑规范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推进为被害人对诉讼量刑程序的参与提供了契机。在刑事司法过多强调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背景下,笔者选择站回了被告人的对立面,即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上,尝试以刑事认罪制度的角度对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从而理清本文所研究的对象;其次是展示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理论基础,阐述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应然性;最后是对被害人参与量刑的作用、意义和价值进行分析,为被害人参与量刑奠定价值基础。第二部分则主要通过对比的研究方法,对国内外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立法情况和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在国内的立法上看,我国被害人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获得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2010年《规范量刑程序意见》中获得量刑意见提出的权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拥有与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权利,在2014年《刑事速裁程序办法》中还可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被害人参与的情形上看,其参与的程度、程序以及参与的法律援助和权利救济都还不够完善;在域外相关研究上,本文主要采用对比的是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的方法,研究国外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实践和立法情况。第三部分选用现行认罪制度下对被告人量刑从轻的角度,对被害人的量刑参与包括现状、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以及被害人参与反作用于刑事司法的影响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李昌奎案件,对比李飞、王志才、药家鑫、林浩森的案例,探析被害人参与异化的影响,以及对“赔钱减刑”的争议。最后一部分则针对我国目前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情况提出完善建议。其中,被告知是前提,提出意见或建议是核心,参与辩论是保障,参与权是权利自由。有些被害人或因遇害死亡或因遇害住院等原因造成无法出庭的,或者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人群的,可以由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陪同或代为参与量刑,被害人认为有需要的,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但并不是所有案件的被害人都能独立并直接参与量刑程序,需要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入手,对于侵犯的是个人法益的犯罪,被害人才有权提出量刑建议。虽我国目前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只是相对独立,但会有逐渐独立开来的趋势,所以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是的诉讼结构是呈双三角的诉讼结构。在程序安排上应当明确被害人提出量刑意见的时间、内容、形式以及方法。最后,在制度的保障上,应当从对被害人的援助和对权利的救济两方面入手。
【学位授予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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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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