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6 22:44
【摘要】:由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及诉讼前置程序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对解决当下环境公益问题的积极探索。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诉讼前的一个必经形式要件,同时本身又具有督促行政机关进行改正的作用,可以缓解和改善由于为了发展经济而带来的环境问题,对于推动社会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非常有限,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和不足。目前,我国的正式立法中已经有了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但立法体系还不完善,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中就存在检察建议缺乏刚性的问题,前置程序在实践中还存在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缺乏判断标准、跟进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和评判标准、前置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紧密等诸多问题。基于上述问题,需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国情,从适用范围、适用程序、适用格式等方面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再通过明确行政机关不履行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进而加强检察建议的约束力,并建议要明确检察建议的“建议”重点以及明确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后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的判断标准,也要确保前置程序中检察建议的“重点”与诉讼程序中诉讼请求的一致性,文中通过设置起诉期限加强前置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同时还建议对一些特殊的环境问题可以不经前置程序就提起诉讼,还要优化检察机关的内外部辅助实践环境。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好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社会价值,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步。
【学位授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3
本文编号:2700376
【学位授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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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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