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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1 02:52
【摘要】: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在诉讼审判中处于核心地位。从证据之初的收集、到证据最终的定型,证据在整个诉讼审判中推动诉讼进程,影响案件审判结果。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诉讼参与人——证人,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证人是案件中仅有的了解案件事实并且能够以证言的直观形式表述其所见所闻的特殊人证,具有法律上的不可替代性,是任何其他主体都无法替代的人证,一个案件的关键证人能否出庭作证,关乎案件能否有效查明,对于贯彻审判公开性原则,树立司法权威都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所研究的出庭证人仅仅包括应当出庭且必须出庭的证人,因为证人证言是在证人亲历案件事实后到庭对案件所做的描述,一个案件中不乏有几个甚至数个感知案件情况的证人,必须出庭的证人会因为心理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等拒绝出庭,或者即使出庭作证,基于各种原因导致所做证言前后矛盾,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所以根据以上情况,探讨必须出庭的证人如何保证其出庭作证率,如何保障其出庭作证有效性等相关问题迫在眉睫。本文力图通过制度完善,程序构想进而提高应当出庭的证人的出庭率,同时予以出庭证人以各项补偿保护惩罚措施,例如面对证人有义务出庭而不出庭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时,试图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建全证人经济补偿,保证证人出庭享受应有权利;面对证人出庭瞻前顾后,担忧人身安全时,完善证人出庭保护,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而对于一些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伪证时,试图从加大对伪证的打击力度等几个方面入手,进而提高应当出庭的证人出庭率,保障证人证言的有效性。一方面制度的落实让证人出庭作证不必有后顾之忧,能安心作证,另一方面确保出庭作证的有效性,实现司法稳定,实体公正的意愿。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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