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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请求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6 23:29
【摘要】:本文由引言、第一章“诉讼请求的内涵辨析及其基本分类”、第二章“诉讼请求的功能及其确定”、第三章“放弃及变更诉讼请求”、第四章“反驳及承认诉讼请求”、第五章“合并诉讼请求及其处置”、第六章“漏判诉讼请求及其补救”等七个部分构成。 引言该部分明确了本文的写作意义,认为研究诉讼请求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助于深化对诉、诉讼标的等基础性范畴的研究;二是有助于促进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三是有助于指导诉讼实践。同时,该部分对域内外研究诉讼请求的有关资料进行了简要的梳理,这种梳理一方面展现了学术界关于诉讼请求研究的现状,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凸现了本文研究的价值。 第一章本章探讨了诉讼请求的概念、诉讼请求与诉的关系、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以及诉讼请求的基本分类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诉讼请求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作为审判客体的权利主张。诉讼请求与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对象。诉讼请求不等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诉讼标的提出的权利主张,是识别诉讼标的的主要依据,但诉讼标的不仅仅是指诉讼请求,其还包括案件事实以及诉讼理由等内容。诉讼请求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根据原告请求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可分为确认请求、给付请求和变更请求;根据在预备合并之诉中提出顺序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主位请求和备位请求;根据所属的诉的形态不同,可分为本诉请求、反诉请求、参加之诉请求、上诉请求以及再审之诉请求。 第二章本章探讨了诉讼请求的功能及诉讼请求确定两个问题。诉讼请求对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推进以及终结有着重要的影响,具体而言,诉讼请求主要有三面的功能:一是表明起诉的目的,二是指引诉辩的方向,三是限定案件审理、裁判的范围。诉讼请求的确定蕴含了两层意思,一层是动态意义上的对诉讼请求的设定,另一层是静态意义上的要求,即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一般情况下设定诉讼请求是原告的义务,但被告的防御行为对于诉讼请求的确定无疑在客观上也有促进作用,另外,法院于必要时也会提示原告提出准确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如何描述诉讼理由对诉讼请求的确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限制以及诉讼过程的动态性,我们不宜对当事人在诉状中阐述诉讼理由作过于苛刻的要求,一般地说,当事人对诉讼理由的描述只要能达到“最低限度地确定诉讼请求”即可。当事人提出选择性诉讼请求是对诉讼请求确定原则的突破,但其存在有独特的价值,在实践中应允许其有条件地适用。 第三章本章探讨了放弃诉讼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两大问题。放弃诉讼请求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作的部分或全部予以放弃的陈述。放弃诉讼请求不同于撤诉,其客观上对作为提出诉讼请求之依据的实体权利作出了处分,在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放弃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不得因同一纠纷再行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与变更诉讼标的均可以引起诉的变更。但为了体现对两者的不同限制,前者引发的诉之变更在大陆法系民诉法上通常不被视为诉之变更,无需受诉之变更的合法性要件限制;而一旦变更诉讼请求引发了诉讼标的的变更,且最终导致诉之变更,这种情况将受到严格的规制。我国民诉法对变更诉讼请求的条件未作规定,对不同情形的变更诉讼请求未作区分,对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规定也较模糊,这导致了诉讼实践中操作极不规范。我们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对一审程序中变更诉讼请求的条件作出明确的限定,并允许当事人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有条件地变更诉讼请求。法官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对法的观点的释明,有积极的意义。中间判决制度与法官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请之行为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在适用上有一定的互补性,但中间判决制度不能完全替代法官对诉讼请求事项的释明。 第四章本章探讨了反驳及承认诉讼请求两个问题。反驳诉讼请求是指,本案被告针对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的否定性陈述,诉讼上的抗辩即等于反驳诉讼请求,其“并未针对原因事实本身,而是针对其法律效果作出的否定性陈述”。反驳相对于抗辩和反驳诉讼请求而言,是一个内涵更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对诉讼请求的驳斥,也包括对程序和实体上其他事实和理由的驳斥,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或事实、理由所作的否定性陈述。承认诉讼请求是指,在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地予以认可的一种陈述,承认诉讼请求如欲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承认诉讼请求客观上将对法院、原告、被告产生拘束力,被告不得随意以意思表示错误为由撤销、撤回承认。 第五章本章探讨了合并诉讼请求的含义及其类型、诉讼请求之单纯合并以及诉讼请求之预备合并三个问题。诉之合并必然引起诉讼请求的合并,但诉讼请求的合并未必是诉之合并,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所称的诉之合并多数情况下其实只是诉讼请求的合并。诉讼请求的合并可分为诉讼请求之单纯合并与诉讼请求之预备合并两大类。诉讼请求的单纯合并是诉讼请求合并最基本的形式,其必须受到一定要件的限制,其审理及裁判程序有值得探讨之处;诉讼请求之预备合并在实践中有重要的价值,其合法性应当得到认可,但其适用也必须是有条件的,其审理和裁判程序必然也不同于普通的诉讼程序。 第六章本章探讨了漏判诉讼请求及其补救的若干问题。漏判诉讼请求是指,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将其一部或全部遗漏,未作判决之意思表示。漏判诉讼请求是裁判脱漏的最典型的形式,但并不等于裁判脱漏,裁判脱漏的内涵较漏判诉讼请求要更为宽泛。漏判诉讼请求不同于裁判表述错误,裁判表述错误只是形式上的错误,漏判诉讼请求则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错误。是否构成漏判诉讼请求不仅仅要以裁判文书中的“主文或理由”为依据进行识别,有时还应辅以其他诉讼资料进行判断。漏判诉讼请求以诉讼请求具有可分性为前提,如果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不可分,而法院竟只对其中的部分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这种判决不能称其为一部判决,而是一种有瑕疵的全部判决。对于漏判诉讼请求的救济,一般情况下应采取补充判决的方式;补充判决程序既可以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补充判决程序的启动必须有期限上的限制;二审法院漏判诉讼请求,且超过申请补充判决的期限的,该情况可视为未上诉,一审法院就该部分所为判决,归于确定;一审裁判除了漏判的问题之外还存在其他程序或实体上问题的,应协调好上诉与补充判决之间的关系。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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