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错案中的侦查取证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2 05:28
【摘要】:命案侦查取证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命案线索、收集命案证据的一种侦查行为,是侦查人员分析命案案情的重要前提。只有做好命案侦查取证工作,才能为依靠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侦破命案奠定基础。命案一直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密切联系,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在近十几年我国纠正的重大错案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是命案。命案错案的形成与不规范的命案侦查取证行为直接相关,要求必须规范完善命案侦查取证工作。本文主要采取个案研究和文献研究的方法,对个案中暴露的命案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并在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全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学界、司法实践领域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错案的认定标准,明确本文所探讨的命案错案标准,从国内国外两个方面对当前命案侦查取证问题进行综述研究,说明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样本选择标准和范围,并且对所收集样本的基本情况做简要说明。第三部分对所收集的已纠正的30起命案错案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当前命案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两点:一是实物证据方面的检验鉴定和现场勘验不当,二是言词证据收集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较为严重,调查访问工作不细致。第四部分分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命案侦查取证人员规范取证意识薄弱、侦查取证人员的素质水平还存在局限、外部环境因素对命案侦查取证工作存在影响、命案侦查取证监督引导机制不完善。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命案侦查取证的建议,更新命案侦查取证理念,在命案侦查取证工作中要适应“审判中心”背景下的取证模式,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落到实处。规范命案侦查取证行为,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规范物证收集。要进一步完善倒逼命案侦查取证规范化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命案侦查取证的检察监督与引导。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图文】:
这30 起命案错案,被告人均因涉及到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其中有3 人被刑并已经执行死刑[1],占 10%;大多数的被告人被错误羁押长达 3 年以上,其中泥厂工人李化伟被关押长达16 年,直至真凶落网。27 2011 年 刘志连故意杀人罪2006 年 河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疑罪28 2006 年 贺柳德故意杀人罪2004 年 广西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疑罪29 2008 年 张绍友强奸罪故意杀人罪1999 年 河南 死刑(后改判) 真凶30 2014 年 陈琴琴故意杀人罪2009 年 甘肃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疑罪
物证据极易灭失、损毁,必须及时收集保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机关在命案侦查中要迅速及时、深入细致收集证据各种细微物证。然而在笔者收集、分析的这 30 起命案错案中,有 21 起存在着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物证收集不全面、勘验检查有遗漏以及检验鉴定等方面存程序规定的情况。检验鉴定有瑕疵案物证检验、鉴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命案侦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否反映案件原貌、揭示案件真相,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在命案现场的痕迹物证之后,应该及时对这些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侦查取证人员对于的痕迹、物证很多如果在现场勘验结束很长时间后才进行鉴定,那么再加上检机构移送间移送等,造成了不必要的损耗。有的命案在鉴定中,由于检材不符上鉴定人员自身水平、操作方法等影响,出具的检验和鉴定报告也存在着不小在笔者研究的 30 起命案错案中,有 21 起案件在物证检验、鉴定方面存在着不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本文编号:2725264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图文】:
这30 起命案错案,被告人均因涉及到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其中有3 人被刑并已经执行死刑[1],占 10%;大多数的被告人被错误羁押长达 3 年以上,其中泥厂工人李化伟被关押长达16 年,直至真凶落网。27 2011 年 刘志连故意杀人罪2006 年 河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疑罪28 2006 年 贺柳德故意杀人罪2004 年 广西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疑罪29 2008 年 张绍友强奸罪故意杀人罪1999 年 河南 死刑(后改判) 真凶30 2014 年 陈琴琴故意杀人罪2009 年 甘肃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疑罪
物证据极易灭失、损毁,必须及时收集保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机关在命案侦查中要迅速及时、深入细致收集证据各种细微物证。然而在笔者收集、分析的这 30 起命案错案中,有 21 起存在着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物证收集不全面、勘验检查有遗漏以及检验鉴定等方面存程序规定的情况。检验鉴定有瑕疵案物证检验、鉴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命案侦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否反映案件原貌、揭示案件真相,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在命案现场的痕迹物证之后,应该及时对这些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侦查取证人员对于的痕迹、物证很多如果在现场勘验结束很长时间后才进行鉴定,那么再加上检机构移送间移送等,造成了不必要的损耗。有的命案在鉴定中,由于检材不符上鉴定人员自身水平、操作方法等影响,出具的检验和鉴定报告也存在着不小在笔者研究的 30 起命案错案中,有 21 起案件在物证检验、鉴定方面存在着不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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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2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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