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申诉诉讼化改造
发布时间:2020-06-22 14:39
【摘要】:本文提出刑事申诉的诉讼化改造。刑事申诉是一种诉讼权利,刑事申诉引起的相关程序,如申诉审查、再审,应当具备“诉讼”的特点。刑事申诉虽然与诉讼的一些基本理念相冲突,比如“一事不再理”、“既判力”理念等,但刑事申诉一定意义上是刑事诉讼救济的最后防线,因此,刑事申诉及其诉讼化改造存在着合理、正当的理论基础。刑事申诉诉讼化改造的方向,应当结合我国目前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目前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刑事申诉主体无主次之分;第二,刑事申诉管辖设置不合理;第三,刑事申诉理由急需完善;第四,刑事申诉审查程序不明确;第五,刑事申诉时效规定不合理;第六,刑事申诉与再审的关系不明晰。本文针对以上问题分别作出回应,并结合这些问题,对我国刑事申诉诉讼化改造提出具体的方案:第一,刑事申诉的主体应作部分调整,排除被害人“主当事人”地位,增加单位为申诉主体;第二,刑事申诉管辖应当区分立案管辖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应遵循回避原则,但高院以上例外;第三,应当区分“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的再审事由,并进行申诉审查的分流;第四,刑事申诉理由应当作有利于和不利于受判决人(原审被告人)的区分;第五,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应当分为:申诉立案登记、再审许可性审查、再审理由实质复查和启动再审四个阶段,并且每个阶段都应当符合本文所提出的“诉讼”的特点。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本文编号:2725818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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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邢馨宇;;有利被告的当下中国程序话语——兼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之评价[J];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06期
2 何家弘;刘译矾;;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制度实证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06期
3 罗秉成;;台湾刑事再审新法介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06期
4 李奋飞;;刑事误判纠正依赖“偶然”之分析[J];法学家;2015年04期
5 李辞;;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路径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03期
6 徐玲利;黄学昌;;基于实证考察的刑事再审制度之重构——以G省D市2009年至2013年刑事再审案件为样本[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04期
7 李训虎;;刑事再审程序改革检讨[J];政法论坛;2014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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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张保生;;刑事错案及其纠错制度的证据分析[J];中国法学;2013年01期
10 江必新;;完善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2011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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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饶晓婷;刑事申诉复查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
2 王丹丹;从申诉到申请再审[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72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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