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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电子数据保全

发布时间:2020-07-04 00:38
【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进入人们的生活,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也越来越活跃。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我国确定了电子数据的法定证据的地位。在一些审判实践中,电子数据已经具有辅助法官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并且作为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电子数据在庭审中的重要性,使得其保全的数量趋势在不断上升,包括保全的申请人数、保全的内容等,都在与日俱增。但是,我国电子数据成为法定证据的时间不长,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电子数据保全方面。因为电子数据有着脆弱性、无形性、较强的技术依赖性等特点,所以对保全技术有着更高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合法性的保全,存在着许多争议。鉴于我国电子数据保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应当在完善我国电子数据保全制度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对于电子数据保全的相关规定,以此来健全我国的电子数据保全制度,并且使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一共分为三份部分:第一部分,电子数据保全的概述。首先对电子数据的发展趋势做出陈述、以证明电子数据的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以及其价值。其次通过分析电子数据的特征和证据保全的目的,说明现行我国证据保全的制度满足不了电子数据保全的要求。第二部分,对电子数据保全中的困境进行探析。其中包括两者主要方面:理论争议以及实践困境。理论争议主要介绍了理论界对电子数据保全的不同观点。不仅对各个理论进行阐述,并且分析了各个理论对电子数据保全真实性的利弊。实践困境指出了电子数据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所遭遇的瓶颈。立法上,主要是电子数据的范围狭窄、电子数据保全立法不健全等问题;司法上,主要是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保全的电子数据在庭审中的证明力的探讨。第三部分,对完善电子数据保全提出了建议。主要从立法层面和技术层面进行考虑。立法方面的完善,目的是对电子数据的保全过程进行规范,从我国法律对电子数据规定的范围、保全程序、平衡当事人隐私权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以及是否扩大电子数据保全主体的角度来分析;技术层面主要是从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以及创新电子数据的保全方式来展开,并且在该部分,穿插了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的法律,作为完善我国电子数据保全制度的论据。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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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4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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