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1 16:47
【摘要】:检察机关通常会依托于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权,这也是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法律基础,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公权力,检察机关在针对案外人或者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以后,可以根据其调查核实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关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经过修订以后,将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纳入到我国的基本法范畴内,明确了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的目的及核实对象,使检察机关能够依托于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一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虚假主张或者问题材料,就能够得到检察机关的有效检举。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在该文件中进一步细化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细则,包括适用条件、审批流程、操作流程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也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文件首次从立法层面肯定了当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以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集的一系列证据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2018年10月26日再次进行修订,但是修订后的法律法规也仅仅只是原则性的阐释了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以及具体流程,也并未提出其他规制性文件,约束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的行为。过于原则性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来讲,会导致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缺乏刚性,一旦被调查核实对象不配合工作,就会妨碍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另一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很有可能因为原则性规定无法准确认知调查核实权的内涵,在实际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过程中,有可能因缺乏对调查核实权实质准确的认知而出现混乱。笔者在全面了解了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的立法现状以及运行现状以后,剖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核实权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力求从我国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出发,有效完善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法律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旨在为我国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创造良好环境。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本文编号:2750666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李强;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6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6条
1 邢和平;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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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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