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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撤诉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0 08:53
【摘要】:人类社会对诉讼效率的要求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这就需要检察官拥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对自由裁量权扩大的要求使得公诉案件撤诉制度蓬勃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认可,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得到了立法上的确立。公诉案件撤诉制度的产生伴随着现代公诉权的发展和新型检察体系的建立,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中赋予了检察机关撤诉的权力,对此权力的合理运用能够在增加诉讼程序灵活性的同时满足效率要求。对于公诉案件撤诉的相关制度,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其立法仍旧处于一个留白的状态。在上位法暂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解决此类问题的主要依据是“两高”出台的《高检规则》和《高法解释》。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公诉撤诉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权限的僭越。另外由于司法解释相对笼统,使得公诉撤诉制度存在理论上争议的同时,在适用中也常处于混乱的状态。鉴于此情,本文意欲在对公诉撤诉制度的特征、概念等基本内容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讨论其理论基础和价值分析,并对域外相关立法做以梳理,结合其立法经验,对我国现况下的公诉撤诉制度做以分析,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观点和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想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相关的概念做基本的概述,对其特征和本质做基本的阐释。对我国公诉案件撤诉制度立法沿革做以回顾,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对其性质和效力进行探究,并对其存废之争做以梳理和点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该制度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以及在保障人权、准确打击犯罪以及实现刑诉经济效益方面所体现的价值。第三部分由笔者在实践中所遇案件出发,讨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以及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对制度层面的立法缺失和司法解释僭越等问题加以探讨,并对具体实践中,撤诉效力不明、权力滥用、审查缺失等问题做以阐述。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外先进立法的学习和借鉴找出我国公诉撤回制度的不足,并学习域外立法技术的先进之处,对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加以思考。这一部分的研究是基于德国、法国和台湾地区大陆法系的立法,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第五部分则根据前文提及的相关问题,对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思考和建议。这一部分与第三部分相对应,分别从制度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进行探讨。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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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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