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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酌定不起诉案中被害人申诉权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2 22:08
【摘要】:我国主要采取起诉法定主义的起诉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作为补充。酌定不起诉制度就是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体现,对于一些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对其起诉。被害人不服酌定不起诉决定的,享有申诉的权利,酌定不起诉案中被害人的申诉权是否实现,对能否充分发挥酌定不起诉的价值、落实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影响。而在实践中,检察院的控申部门对被害人不服酌定不起诉申诉案件的处理并不理想,鲜少有被害人能通过申诉这一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保障。一方面是被害人自身对于申诉权的行使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是办案机关对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申诉案件的处理方式上尚有不足。被害人的申诉权得不到实现,极易引发被害人对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质疑,影响司法权威。因此在酌定不起诉案中,对被害人的申诉权应加以重视,使被害人申诉权发挥出更大的价值,进而保护被害人合理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酌定不起诉的作出需由检察人员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而被害人的申诉权能对其起到最为直接的监督作用,制约其权力的行使。除申诉权外,被害人还享有自诉权,但因自诉的种种弊端导致其在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价值,完善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的申诉权制度可以弥补自诉权存在的问题,促使被害人尽快地得到救济。另外,不起诉所引起的被害人心理上的不公平感和对检察权的质疑也可以通过申诉得到抒发和解决。在酌定不起诉申诉案中,被害人的申诉成功率极低,申诉权受被害人的重视程度也不高。主要原因是在立法上对申诉的规定有不尽完善之处,例如期限不合理、内部制约机制存在弊端。在司法上主要是由于办案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明确、申诉案件复查过程不透明和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较为简单等原因。此外,控申部门办案人员的观念和能力问题也是被害人申诉权得不到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被害人又缺乏律师代理申诉,难以提出合理的申诉理由,想要实现其诉求就更加困难。要完善酌定不起诉案件中被害人的申诉权,首先必须要提高申诉权的地位,将申诉改为自诉的必经程序。对被害人行使申诉权的期限也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制,确保其能及时得到救济。被害人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赋予其向第三方申请复核的权利,以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其次是在检察院对案件的具体处理上,可以视情况对不同申诉主体的申诉案件合并处理;还要重视控申检察官的素质建设,增强其办案能力;对成和解协议的不起诉申诉案件分清况处理。最后是完善相关机制,例如公开审查机制和律师代理申诉机制等。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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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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