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31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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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层面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严到宽的发展历程,而理论界对它的各种讨论声音从未休止,司法实践中又很难一一照搬遵循。为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以新民诉法的法律规定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及相关法理进行研究和讨论是非常必要的。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由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对举证时限制度的沿革做系统阐述,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出台前后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比。接着说明举证制时限制度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该在法定期间或法官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若因客观因素确实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在该期间内提供证据线索,逾期不提供将丧失要求法院接收该证据并进行质证、认证活动的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的设置不仅改变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理念,使其从原来注重实体公正转变为更为关注程序公正,而且改变了整个民事诉讼的制度,其影响远远超出证据制度本身。概述的章节里着重探讨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65条和证据失权制度。 第二部分通过对当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六个国家、地区相关制度考察分析,分析制定法律的立法环境和配套措施,并从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重点探讨创建“强制答辩制度”和如何有效监督法官的自由心证等问 第三部分将对我国目前司法现状进行分析,重点围绕“新证据”概念界定以及惩罚措施适用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证。并通过解读不同民事诉讼参与人的心理及诉讼行为对诉讼进程的影响,集中研究法院行政化管理对审判机关、审判人员的制约和消极后果。 第四部分将在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对充实和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笔者是坚持构建较严格的举证时限制度,相应地要完善审前准备程序,规范证据交换流程,法官行使必要的释明权,并建议借鉴“证据调查令”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 举证时限制度 证据失权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1
- 一、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述11-15
- (一)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沿革11-12
- 1.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举证时限制度的内容11-12
- 2.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举证时限制度的内容12
- (二)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与内容12-13
- 1. 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12-13
- 2. 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内容13
- (三) 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取向13-15
- 1. 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13-14
- 2. 有利于诚信原则的实现14
- 3. 有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提高诉讼效率14-15
- 二、域外举证时限制度的比较考察与评价15-20
- (一) 大陆法系15-16
- 1. 德国15
- 2. 法国15-16
- 3. 我国台湾地区16
- (二) 英美法系16-17
- 1. 英国16-17
- 2. 美国17
- (三) 两大法系融合地区——日本17-18
- (四) 评价18-20
- 三、我国举证时限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分析20-24
- (一) “新的证据”如何界定20-21
- (二) 惩罚措施的具体适用21
- (三)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缺乏强制力难落实21-22
- (四) 原告的证据突袭和被告恶意延时提供证据22
- (五) 主审法官的心理22-23
- (六) 法院行政化管理造成的影响23-24
- 四、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24-30
- (一) 统一“新的证据”的认定标准24
- (二) 逾期举证后的惩罚手段与补偿措施24-25
- 1. 加大对恶意逾期举证人的惩戒24-25
- 2. 逾期举证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补偿25
- (三) 规范与举证时限相关的配套措施25-26
- 1. 庭前证据交换流程的规范25-26
- 2. 建立严格的证据材料保管制度26
- (四) 提高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的能力26-27
- (五) 约束和规制法官的释明权27-28
- 1. 针对证据材料不充分时的释明27
- 2. 针对诉讼请求不恰当、诉讼标的不恰当的释明27-28
- (六) 深化法院体制改革,淡化行政色彩28-30
- 结论30-31
- 参考文献31-34
- 致谢3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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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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