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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7-07 03:23
  在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第七十条中增加了一条有关“明显不当”的规定,这使得行政行为的撤销理由从之前的五项变成了六项。虽然“明显不当”的加入增加了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理由,但是由于在本次的修改之中,相关立法机关并未对“明显不当”的含义以及如何认定作出相应的解释,基于行政诉讼法的总则之中依旧维持着合法性审查这一表述的前提,如何理解与认定“明显不当”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并且在司法实践之中,不同的法官对“明显不当”的理解、认定方式与标准也不统一。学术界当前对“明显不当”的理解,多是从学理性的角度切入分析,以此展现“明显不当”所包含的内涵,但是此种分析方式难免会导致分析的思路与范围局限在理论层面,而忽视了在司法实践之中“明显不当”所产生的作用与问题。所以对于如何理解与认定“明显不当”,可以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进行尝试。本文为了能够较为全面地展现出“明显不当”的全貌,从日常语义层面、法律规范层面对其词源进行分析,并且通过对其形成历程进行回顾梳理,以此分析“明显不当”可能被寄予的含义,从而得出其概念。“明显不当”能够在本次修法中被增加到法律规定之中...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一、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概念界定
    (一)日常语义层面
    (二)法律规范层面
二、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学理探析
    (一)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理论基础
    (二)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理论纷争
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现状
    (一)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的认定方式
    (二)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司法认定现存问题及原因
四、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具体认定
    (一)确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认定范围
    (二)明确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
    (三)厘清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与其他撤销理由的关系
    (四)把握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强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4003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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