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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初探

发布时间:2020-09-28 17:04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履行法律监督方式的主要是侦查监督、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将监督的重点放在了公诉案件上,忽略了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刑事自诉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被害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的运行出现了诸多的问题,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并未充分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纠其监督缺失的原因,有立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化,有检察机关自身对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认识的不足,有人民法院不愿将其审判活动置于被监督之下等因素,为有效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权力,维护司法公正与案件实体正义,有必要让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对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的职能。故本文从刑事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发,阐述了对该类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正当性和意义,提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的实现途径。本文共分四章:前三章重点论述了刑事自诉制度,介绍了刑事自诉制度的沿革、国内外部分地区的现状,以及笔者所在的宁夏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现状,分析了刑事自诉监督缺失的原因,以及阐述了我国当前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来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并提出对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的价值所在;第四章为本文的重点,通过分析、总结刑事自诉制度在立法和实际运行层面的现状,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即如何让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随后笔者从立法、实践、技术层面探讨了对刑事自诉案件实现法律监督的路径,从立法层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为实践中法院、检察院如何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具体的方法,同时为适应当前大数据、数字化办案的要求,笔者提出了技术层面设计的方向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学位单位】:西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5.2
【部分图文】:

人民法院,盐池县,受案,方式


图 32014 年至 2017 年以来,盐池县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 80 件,通过撤诉方式 71 件,占整个受理案件总数的 89%,以判决方式结案 5 件,占整个受案数的 6%,起诉 4 件,占整个受案总数的 5%,而其中撤诉案件中,全部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后,自诉人撤回自诉。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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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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