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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勘验笔录中物证有效性的制约因素与解决路径

发布时间:2020-09-29 21:08
   刑事勘验笔录中关于物证的记载表述不完整、不准确,直接影响了与之相关的鉴定文书的法律效力,甚至影响了该物证的证据效力。理清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关于现场勘验笔录中物证有效性问题的相关规定,从多方面保障物证效力的充分发挥,不仅是公安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破案效率的现实需要,更是响应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客观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办理中所采用证据的种类进行了基本规定,其中包含了物证和勘验笔录两种类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这些证据的收集使用程序按类别进行了细化,《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收集程序问题。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不同法律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中物证的效力内容规定基本都围绕着非法证据排除和瑕疵证据补正两大规则进行,为侦查人员补正不满足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提供了较大空间。刑事勘验笔录中物证有效性的制约因素很多,集中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物证收集程序的不合法,如对实体物证的扣押缺乏法定手续;二是提取方式的不科学,如在提取墙壁上的血迹时将墙粉与血迹一同刮擦导致物证因受到污染或其他干扰而无法发挥有效性;三是勘验笔录中关于物证的记载不完整或不准确,此种情况不仅会使相关物证因其来源和基本信息不清楚而削弱了有效性,而且会导致检验鉴定文书与勘验笔录等材料中的内容不能相互印证,使得证据链出现断裂。造成刑事勘验笔录中物证有效性受到制约的原因具有多样性,除了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之外,行为主体对公安机关工作机制的不当变通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较高的刑事案件发生率与较少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数量之间存在难以协调的矛盾。因此,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以侦查质量换效率的现象普遍,制作勘验笔录时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笔录记载不完整或不准确,或者物证的扣押等环节缺乏相应手续等等。当然,这与侦查人员本身对现场勘验笔录制作要求和重要功能的认识不足有关,他们未能充分重视证据的合法性要件。保障刑事勘验笔录中物证的有效性必须多措并举,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转变传统观念,不能只重证据的真实属性而轻形式合法性,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不仅要能用来破案更要能让人信服,经得起民众的质疑。正确认识刑事勘验笔录中物证有效性的相关内容,并在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通过创新工作方法、适当增加侦查人员数量等方式弥补公安机关工作机制上的不足,尽量杜绝侦查人员自侦自鉴、自勘自鉴或私自减省现场勘验程序等情况的出现。此外,应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单纯依靠侦查人员自觉履行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法定程序来保障相关物证有效性的做法不切实际,还需要通过建立相关监管制度予以解决,既要对物证的提取和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进行监督,更要在监督基础上落实责任追究问题,对于不按法定程序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侦查人员予以相应惩戒。
【学位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5.2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思路及方法
    (四) 主要观点及可能的创新点
一、刑事勘验笔录中物证有效性的界定及法律规制现状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二) 物证有效性的法律规制现状
二、刑事勘验笔录中物证有效性的制约因素
    (一) 收集程序不合法对物证有效性的影响
    (二) 提取方式不科学对物证有效性的影响
    (三) 笔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对物证有效性的影响
三、刑事勘验笔录中物证有效性受到制约的原因
    (一) 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二) 对公安机关工作机制的不当变通
    (三) 对证据合法性的重视程度不够
    (四) 侦查人员对相关法的理解与执行存在偏差
四、刑事勘验笔录中物证有效性制约因素的解决路径
    (一) 转变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理念
    (二) 完善《现场勘查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 严厉禁止对公安机关工作机制的不当变通
    (四) 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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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3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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