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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01 16:45
   确认无效判决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新增的判决方式之一。其作出前提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在规定判断标准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基础上,2018年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重大且明显情形又进行了具体阐释,对具体情形进行逐条列举。但司法实践具体情况不一致,列举情形并不能囊括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相比于较早确立这一制度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确认无效判决制度的司法实践起步较晚,在立法上也是借鉴了上述国家及地区的制度。但仍然在起诉期限、判别标准以及程序等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别。理论上,法律规定对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及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学者的研究观点与之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各地区法院适用标准不统一,做法也不一致因此致使判决结果也存在差异。为此,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为例对确认无效判决之诉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本文主体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确认无效判决的基本理论,包括确认无效判决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在结合具体案例的基础上,发现确认无效判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实体审查标准问题及判决程序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实体审查方面对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没有依据及重大且明显违法没有统一评判标准等问题;判决程序问题包括起诉期限受限、缺少诉前程序及原告证明责任不明确等问题。第三部分为确认无效判决制度的完善,主要是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确认无效判决的完善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完善,确定统一的评判标准并予以细化;其次要引入起诉期限,增加诉前程序;同时要完善行政诉讼类型。
【学位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确认无效判决的基本理论
    (一) 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内涵
    (二) 确认无效判决的理论基础
        ⒈完全公定力理论
        ⒉有限公定力说
二、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 确认无效判决认定标准不清
        ⒈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
        ⒉没有依据的认定
        ⒊重大且明显违法评判标准不明确
    (二) 确认无效判决程序问题
        ⒈起诉期限受限
        ⒉缺少诉前程序
        ⒊原告证明责任不明确
三、域外确认无效判决制度
    (一) 德国确认无效判决制度
        ⒈无效判断标准
        ⒉确认制度
    (二) 日本确认无效判决制度
        ⒈对明显的认定
        ⒉起诉期限
    (三) 我国台湾地区确认无效判决
三、完善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思考
    (一) 明确确认无效的实体审查标准
    (二) 细化起诉期限、诉前程序及证明责任
        ⒈细化起诉期限
        ⒉设置诉前程序
        ⒊细化证明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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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3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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