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秩序中讼师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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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讼师一般是指专门替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尽管讼师并不产生于宋代,且宋代对于“讼师”的称谓不尽相同,但“珥笔”“茶食人”“哗徒”等称谓本质上是对宋代“讼师”这一职业的不同表述,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基本相当。宋代讼师在宋代司法秩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在宋代统治者推行“无讼”“息讼”的司法理念之下,统治者认为讼师的存在和发展妨害统治者司法目标和价值的实现,因而宋代统治者和士大夫们对讼师“教唆词讼”行为深恶痛绝。而实践中确实存在讼师挑辞架讼,煽动和鼓动民众妄诉的现象,这不仅与统治者“息讼”的司法理念相左,同时也影响了司法功能的实现,冲击了统治者司法权威。除此之外,统治者认为讼师的存在和发展影响了民众纠纷的内部调节,冲击了以家族关系为基础的宗族法秩序,并认为讼师把持官司和案件,影响司法主体与“讼者”之间的交流,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平息。其教唆谋利,增加“讼者”诉讼成本更是让统治者痛心疾首,嫉恶如仇。因而讼师在宋代以及宋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到来自官方打压和非难,统治者通过颁布法律严格限制讼师“教唆”“妄讼”等活动。司法秩序是指司法主体与司法参与人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性、稳定性的社会关系状态。古代司法秩序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司法主体通过法律制度的实施和运行而产生的维护封建统治、社会稳定等目的的司法秩序;一是司法参与人在实现个人利益保护时所追求的司法秩序。而宋代讼师作为宋代司法秩序中重要参与人,其存在和发展对于司法秩序也发挥着重要积极作用。首先,讼师的助诉客观上有助于司法审判效率的提升。讼师为“讼者”的利益而代理词讼、规范法律文书的写作,节省了司法官员审阅“讼牒”时间。其次,讼师督促司法官员在规定时限内“结绝”案件,客观上有助于提高司法官员的办案效率。再次,讼师熟读法令条文,并在教授讼学知识的同时客观上传播了法律知识,有利于法律文化的传承。最后,讼师在助讼过程中客观上冲击了司法审判的弊端,让司法官员重新审视民间助讼活动,并开始重视民众权益的表达。而讼师之所以能够对司法秩序产生积极作用,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点。首先,讼师与司法秩序之间的冲突不具有根本性,统治者并不排斥讼师“代书词状”等常规执业活动。其次,讼师的存在和发展有其自身合理性和必然性。再次,“健讼”是宋代民众对于司法秩序的客观反映,讼师代理词讼和助讼行为有助于民众诉求的实现。综上所述,我们在看到宋代讼师与司法秩序冲突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宋代讼师作为宋代民间的一股助讼力量对于司法秩序的良性改变,积极吸取讼师文化的精髓,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正确处理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提供新的认识和有益探索。
【关键词】:宋代 讼师 健讼 息讼 司法秩序 司法效果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9;D925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8
- 绪论8-15
- (一) 研究目的和意义8-9
- (二) 研究现状9-11
- (三) 宋代讼师11-13
- (四) 司法秩序13-15
- 一、妨害统治者司法目标和价值的实现15-20
- (一) 影响司法功能和司法权威15-16
- (二) 增加司法审判负担16-18
- (三) 与统治者“息讼”思想相左18-20
- 二、影响“讼者”社会纠纷的内部调节20-25
- (一) 影响家族秩序并冲击宗族法制20-21
- (二) 妨害司法官员与“讼者”沟通21-23
- (三) 增加“讼者”诉讼负担23-25
- 三、客观上有助于司法审判效率提升25-29
- (一) 节省司法官员审阅“讼牒”时间25-27
- (二) 督促案件审判27-29
- 四、普及法律知识并更新司法理念29-32
- (一) 教授律令有助于传播法律知识29-30
- (二) 冲击审判弊端有助于转变司法理念30-32
- 五、讼师发挥积极作用原因分析32-38
- (一) 统治者并不排斥讼师常规职业活动32-33
- (二) 讼师的存在和发展是历史的选择33-36
- (三) 讼师满足民众对于司法秩序的表达36-38
- 结论38-40
- 参考文献40-43
- 致谢43-44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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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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