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诉讼法论文 >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发布时间:2020-10-11 23:37
   民事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强制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在原执行依据确定的法律关系基础之上,互相理解、忍让达成新的合意,以中止民事执行程序的制度。按照一行为两性质说执行和解协议兼具私法行为性质和诉讼行为性质,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能和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衔接,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纠纷化解模式,具有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统一。但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性质和效力的“留白”,在司法实践中的也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因执行法院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执行法院知晓后,则执行程序应当予以中止。若此后被执行人被执行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法院执行机构可能会面临难以选择的局面。若径直恢复执行,则必须提供突破执行和解协议中止执行效力的依据;若不恢复执行,则执行和解制度可能沦为被执行人的躲避、拖延履行的工具。而在强制执行阶段,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所承担的义务并不平等,被执行人负有法定的申报财产义务。若在执行和解协议达成时被执行人仍未真实、全面地申报财产,应由法院执行机构直接认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本文着重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是为了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程序中止效力有更准确的把握,这样一来可以深入理解和把握执行和解协议和原执行依据的关系,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典型难题有了理论上的支撑和依据。同时,研究该典型难题,反过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执行中止效力。
【学位单位】:杭州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1
【文章目录】:
致谢
摘要
1 绪论
    1.1 选题缘由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目的与方法
2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概述
    2.1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概念解析
    2.2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研究范围的限定
3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性质的观点比较和分析
    3.1 私法行为说
    3.2 诉讼行为说
    3.3 一行为两性质说(折中说)
    3.4 我国执行和解协议性质采折中说
    3.5 一行为两性质说仍须明确的两大问题
        3.5.1 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依据之间的关系
        3.5.2 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问题
4 执行和解协议之强制执行程序中止效力
    4.1 执行和解协议程序中止效力概述
    4.2 执行和解协议程序中止效力的表现
    4.3 执行和解协议的程序中止效力的“突破”
        4.3.1 典型案例简介
        4.3.2 案例核心问题之提炼和分析
        4.3.3 执行法官观点
        4.3.4 笔者观点
5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建议
6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肖建国;黄忠顺;;执行和解协议的类型化分析[J];法律适用;2014年05期

2 蒋军洲;;要物合同立场的比较法考察及其启示——以我国的不同法域为考察对象[J];河北法学;2011年02期

3 肖建国,赵晋山;民事执行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05年06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刘婷;论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D];黑龙江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283729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283729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2eb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