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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阈下行政机关做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4 01:51
   在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峻的现实势态下,我国从2015年开始了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试验,此项改革的内容之一便是将现行立法明文规定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从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扩展至行政机关,这一改革涉及到诸多的宪法问题:行政机关能否做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都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做原告的情况下,能否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文件为依据进行改革试验?现行宪法对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的基本立场和框架是什么?如果允许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那么应当对现行立法制度作出何种调整?带着这些问题,我的论文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现状进行了归纳。首先,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特征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着手,对这一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进行了解析,并强调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功能发挥的利好性;其次,通过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本次改革试验的政策性文件的内容进行概括,具体阐述了现阶段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构成。第二部分是关于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宪法基础的分析。首先,从规范构造、实施路径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宪法的环境保护条款进行了解释,以论证关于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制度改革是对宪法环境保护条款的具体实施;其次,从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基本权利的性质以及入宪的进程等方面对公民环境权这一基本权利进行了阐释,并基于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进一步引申出了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构成及其实践展开,以论证具有公权力身份的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正是对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履行;最后,通过对行政机关环境保护职责做出界定,并对价值功能进行阐述,论证了行政机关通过诉讼的途径能够实现其环境保护职责的价值功能。第三部分是关于授权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文件的合宪性分析。首先,通过对授权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的观察,将授权文件认定为改革试验的政策性文件,同时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宪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提炼除了政策性文件所应当满足的合宪性要求。其次,从授权文件不符合合宪性要求着手,并根据“良性违宪”的判断标准,将授权文件认定为“良性违宪”的政策性文件。第四部分是关于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分析。通过对检察机关所存在的身份冲突问题、实际操作问题、程序运行问题以及环保组织所存在的自身条件问题、外部环境问题进行分析,概括出了行政机关相对于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定主体所具备的比较优势。第五部分是关于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修缮。首先,针对现行改革试验所依据的政策性文件存在的“良性违宪”问题,提出了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出台授权改革试验的决定这一解决方案;其次,修改现行立法规定明确赋予特定行政机关原告资格并同时限定行政机关所能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以实现改革与立法的顺利衔接;最后,出于对行政机关滥诉风险的规避,针对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重新启用特殊的立案审查制度。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1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制度现状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解析
    (二)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确立
二、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宪法基础
    (一)我国宪法的环境保护条款
    (二)公民的环境权及国家环境保护义务
    (三)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
三、授权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文件的合宪性分析
    (一)授权文件的性质
    (二)授权文件面临“良性违宪”的悖论
四、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分析
    (一)其他适格原告主体的不足
    (二)行政机关的比较优势
五、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修缮
    (一)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构授权进行改革
    (二)修改立法明确赋予特定行政机关原告资格
    (三)适用特殊立案审查制度
六、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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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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