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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析

发布时间:2020-10-29 15:4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近期出现的一种新的司法改革设想,是为应对现行刑事司法活动面临的案多人少、法庭堵塞、效率低下而创设的刑事应对机制。原则上,该制度适用范围应包含可能判处死刑在内的所有类型案件,适用程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兼具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的效力。在实体从宽方面,公安机关在在侦查阶段不存在实体处理的空间,因此,仅在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具有实体从宽的效力。在程序从宽方面,刑事诉讼体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包括了现有刑诉法律框架内的简易程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以及正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等。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首先厘清认罪、认罚概念,其不仅包含贯彻实体法上对于自首、认罪、坦白、确有悔罪表现等的从宽处理,也包含类似于辩诉交易的协商机制,并且突出本文提出的认罪认罚在程序从简方面,不仅限于实践中的简易审判。其次讨论认罪与认罚同步性问题,强调将认罪与认罚同时作为从宽前提是否合理?通过认罪认罚所要实现的广义上的简易程序在价值追求上是否等同于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判中心主义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广义上的简易程序等。第二部分详述对认罪从宽的域外领域研究。首先有英美法系国家已经非常成熟的简易程序制度。包括交通范围与违警罪中的定额罚款制度,以罚金刑代替大量的轻微自由刑;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认罪答辩和辩诉交易,给予公诉方与被追诉人平等协商的机会;进行审判程序分流,对于有罪答辩的被追诉人,可以快速准确的进入量刑程序等。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并对简易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如对违反辩诉协议是否存在上诉机制等问题进行讨论。其次,有大陆法系国家司法经验中广泛运用到的协商性司法模式,代表性国家有德国和法国。以德国为例,通过提出正式指控前的附条件撤销案件程序,法官在准备审判阶段的刑事命令程序以及发生在审判阶段的自白协商制度三种方式,达到案件分流从而准确高效的处理案件。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移植障碍。目前国内刑事简易程序现状,多强调对审判时间的压缩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目的,但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已经没有简化的空间可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又可能因多种因素影响转入普通程序,从而导致简易程序更加复杂。分析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面临的困境以及目前“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局限性,主要包括简易程序下法院审理的内容如何确定,认罪自愿性如何保障以及自由裁量权滥用等问题。第四部分叙述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通过区分认罪与不认罪促使案件分流,能达到对于不认罪的案件依普通程序进行处理,对认罪案件采用简易程序,是目前认罪认罚改革的必然趋势。认罪作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依据。对于认罪案件,法院仅需要考察认罪自愿性及案件基本事实,可以直接进入量刑阶段的程度。同时,除交通违法外,将轻微刑事犯罪与少量持有型犯罪纳入定额罚款处罚范围,取代自由刑。我国原有制度的扩大化运用也可以较好的缓解目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面临的困境。具体包括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成年人犯罪中适用,以及自诉案件的简易处理。
【学位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2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引言
2 “认罪认罚从宽”几个重点问题
    2.1 认罪、认罚内涵
    2.2 广义上的简易程序概念界定
    2.3 认罪与认罚是否应同步?
    2.4 普通程序与广义上的简易程序价值、目的是否有区别?
    2.5 审判中心主义适用范围是否包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6 普通程序证据规则是否适用,标准如何?
3 域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探究
    3.1 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具体内容
        3.1.1 简易程序盛行的原因
        3.1.2 省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制度(一):以违警罪中定额罚款代替轻微自由刑为例
        3.1.3 省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制度(二)“夜间检察官制度”为代表的庭前分流与刑事调解
        3.1.4 省略审查起诉与审判的制度(一):以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为例
        3.1.5 省略审查起诉与审判的制度(二):以撤销缓刑与假释为例
        3.1.6 省略审判程序的制度:以认罪答辩为例
        3.1.7 限制上诉的制度:以辩诉交易为例
    3.2 德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3.2.1 德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兴起原因
        3.2.2 省略审查起诉与审判的程序:附条件撤销案件制度
        3.2.3 省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程序:以形式命令制度为例
        3.2.4 省略审判的程序:以自白协商制度为例
4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移植障碍分析
    4.1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发展现状
    4.2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移植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4.2.1 移植必要性
        4.2.2 移植可能性
    4.3 具体制度及移植障碍分析
        4.3.1 诉讼模式上的障碍
        4.3.2 控辨审三方职能划分
        4.3.3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严格受限
        4.3.4 不明确的司法分流标准
        4.3.5 认罪自愿性保障与律师有效参与
5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
    5.1 认罪与认罚不应同时作为刑事简易处理的前提
    5.2 “认罪认罚从宽”不等于简易审判
        5.2.1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价值、目的不同
        5.2.2 简易程序应坚守不冤枉无辜的底线,证明标准不可降低
        5.2.3 审判中心主义适用范围不包含以认罪认罚从宽为代表的简易程序
        5.2.4 刑事普通程序证据规则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5.3 域外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借鉴
        5.3.1 以认罪作为司法分流主要标准
        5.3.2 扩大定额罚款适用范围:罚金刑代替自由刑
        5.3.3 引入控方自由裁量权: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
        5.3.4 庭审重心转化:从发现真实为重到审查认罪自愿为主
    5.4 我国现有刑事简易处理变革
        5.4.1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扩大
        5.4.2 自诉案件的简易处理
    5.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机制
        5.5.1 认罪自愿性保障
        5.5.2 认罪答辩与辩诉交易从宽幅度的确定——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
        5.5.3 违反辩诉协议的救济
6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A.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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