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滥用职权构成的行政机关主观意志
发布时间:2020-10-29 18:10
作为一种撤销行政行为的裁判依据,滥用职权在我国行政诉讼当中被适用的次数非常之少。在这个现象之下有四大问题:第一,滥用职权的定义长久以来没有得到统一,理论和实践方面虽然有很多解释,但是它们的出发点都大相径庭,彼此也没有一致的结论。没有统一的定义降低了滥用职权在行政诉讼中的可操作性;第二,《行政诉讼法》中的滥用职权和《刑法》中的滥用职权、日常用语中的滥用职权发生混淆,这种混淆会令滥用职权裁判的监督领域、监督对象和监督方法等方面产生偏差和错误;第三,适用滥用职权依据意味着对行政机关作出很高程度的负面评价。“滥用”有过度、胡乱使用之义,与“职权”相连,便直接指出了行政机关没有以规范的方式行使自身所有的职权。与其他裁判依据相比,滥用职权所涉及的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第四,法院在诉讼实践当中有避免适用滥用职权依据的倾向。适用滥用职权依据就等于要在判决文书中否定行政机关本身,而不能仅仅围绕行政行为或者结果展开说理。为了避免作出矫枉过正的裁判,法院往往会选择其他裁判依据来撤销行政行为,这造成了滥用职权的“隐身”。绕开滥用职权,以其他依据作出撤销判决,这种方法虽然可以同样达到撤销行政行为的效果,但是长此下去会破坏整个撤销判决的体系:滥用职权不能被正常地适用,长时间地闲置将会使其失去作为裁判依据的意义,其他裁判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为了代替滥用职权发挥作用的工具,它们自身的内涵也会逐渐变得模糊。滥用职权的“隐身”会弱化司法审查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这种现象应当被予以改善。要正确认识滥用职权,必须直面滥用职权。在《行政诉讼法》中,滥用职权指的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自行对种类、幅度和方式等内容进行选择,其中存在着行政机关主观意志发挥作用的可能和空间。而滥用职权又是一种严重的违法情形,在这种情形中自由裁量权已经脱离了一般的职权行使状态,产生了“在正常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出现的结果”。“滥用”二字将不可避免地对行政机关进行评价,结合自由裁量权的特征,法院适用滥用职权时应当审查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它在滥用职权情形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当作为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在滥用职权情形中,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应为故意。与超越职权和明显不当相比,滥用职权突破了正常的职权行使状态,造成了严重不合理的结果,对于这种反常的状态和结果,行政机关抱有清楚的认识和积极追求的态度。清楚的认识和积极追求的态度来源于违法目的,违法目的和简单的不符立法目的不同,前者和法律规定、原则和精神背道而驰,其始于不良动机,旨在实现私利,和立法目的毫无关联。总而言之,行政机关的主观故意贯穿着滥用职权的全过程,在不良动机的驱使下,行政机关产生了一种违背立法目的的故意。行政机关主观意志对于滥用职权而言具有独特性,其他裁判依据不宜将行政机关主观意志作为构成要件,这将没有必要地提高司法审查的难度,同时,这种做法可能会将滥用职权上升至“行政违法”的概念,“反噬”其他裁判依据。将行政机关主观意志作为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是要让滥用职权裁判扮演兜底性审查的角色,以免行政机关在各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却对相对人造成实质侵害的情况发生。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应当得到规制。一方面,可以活用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存在于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在这个三元结构的平台上,相对人可以更好的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也需要对与裁量有关的因素进行解释,它的主观意志在这个过程中接受了检验,行政行为具有滥用职权情形的可能性被予以降低;在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建立切合实际的审查步骤。首先,法院应当划清行政领域,不能对羁束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其次应当分析裁量结果,观察裁量权是否有陷入滥用状态的可能;再次应当在有条件的基础上,调查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行政机关是否有不良的动机和违法的目的;最后确定行政机关的主观故意,作出稳妥且具有说服力的滥用职权裁判。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5.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结构安排
第一章 行政机关主观意志作为滥用职权构成的基础
第一节 滥用职权裁判的“隐身”
一、滥用职权裁判的现状
二、滥用职权“隐身”的原因
第二节 行政机关主观意志的功能
一、基于合法性审查的需要
二、发挥兜底性审查的作用
三、作为独特构成要件的理由
第二章 对滥用职权情形中行政机关主观意志的识别
第一节 温斯伯里式不合理带来的启发
一、温斯伯里式不合理的含义
二、温斯伯里式不合理中对行政机关主观意志的描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主观意志中的故意
一、温斯伯里式不合理的可借鉴之处
二、裁量目的受到的干扰
三、外在因素的渗透
四、对行政机关主观故意的还原
第三章 行政机关主观故意的组成
第一节 违法目的的预先存在
一、违法目的出现的时间
二、违法目的产生的影响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目的的实现
第二节 合法外观的利用
一、合法外观的功能
三、行政机关对合法外观的选择
第三节 不良动机的形成
一、不良动机的功能
二、不良动机影响下行政权力的运行状态
第四节 严重不合理的裁量结果
一、行政机关对裁量结果的认识
二、行政机关对严重不合理裁量结果的追求
第五节 对行政机关主观故意的总结
第四章 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故意的规制
第一节 行政听证的预先检验
一、明确提起听证的范围
二、坚持听证的三元结构
三、保障相对人的质辩权利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实际审查
一、区分行政领域
二、分析裁量结果
三、揭示不良动机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相似文献】
本文编号:2861272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5.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结构安排
第一章 行政机关主观意志作为滥用职权构成的基础
第一节 滥用职权裁判的“隐身”
一、滥用职权裁判的现状
二、滥用职权“隐身”的原因
第二节 行政机关主观意志的功能
一、基于合法性审查的需要
二、发挥兜底性审查的作用
三、作为独特构成要件的理由
第二章 对滥用职权情形中行政机关主观意志的识别
第一节 温斯伯里式不合理带来的启发
一、温斯伯里式不合理的含义
二、温斯伯里式不合理中对行政机关主观意志的描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主观意志中的故意
一、温斯伯里式不合理的可借鉴之处
二、裁量目的受到的干扰
三、外在因素的渗透
四、对行政机关主观故意的还原
第三章 行政机关主观故意的组成
第一节 违法目的的预先存在
一、违法目的出现的时间
二、违法目的产生的影响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目的的实现
第二节 合法外观的利用
一、合法外观的功能
三、行政机关对合法外观的选择
第三节 不良动机的形成
一、不良动机的功能
二、不良动机影响下行政权力的运行状态
第四节 严重不合理的裁量结果
一、行政机关对裁量结果的认识
二、行政机关对严重不合理裁量结果的追求
第五节 对行政机关主观故意的总结
第四章 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故意的规制
第一节 行政听证的预先检验
一、明确提起听证的范围
二、坚持听证的三元结构
三、保障相对人的质辩权利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实际审查
一、区分行政领域
二、分析裁量结果
三、揭示不良动机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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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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