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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印证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21 00:01
   证据是审判的灵魂,其源于人们对于客观真实的不懈追求。印证模式的出现便是学者对于我国不懈追求案件真实的司法模式的一种理论总结。然而学者在论述之中出现了内涵不清、机制不明、概念错杂的现象。在实践中更是出现了为求定罪而片面印证,或者为求片面印证而不予定罪的问题。因此印证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对于印证的内涵、对象、机制的深入分析力求还原一个明确清晰的印证以更好地指导实践。文章第一部分指出了我国存在的证据难题及其背后的成因与印证的关系。文章第二部分总结分析了学界对于印证模式的内涵争议以及批判和支持意见,并进一步明确印证模式的理论问题在于印证对象、印证依据、印证内涵不明并且没有明晰印证与心证的关系。文章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司法解释,明确印证的对象为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和间接证据中的实物证据的相关性。随后对于证据三性进行解析,明确证据具有事实维度和材料维度,并且印证的前提在于对证据的材料维度合法性的审查。针对证据来源的不同将其分为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并且适用不同的印证方式。实物证据需按照真理融贯论印证其相关性,言辞证据需依照主客观相一致印证真实性。在印证过程中应确保印证基础的信息真实可靠,即确定初始真实信息。在明确了印证的特征之后,揭示了印证的内涵:印证是通过其它业已证明的证据信息,按照真理融贯论或者主客观相一致来判断待证信息是否相关或真实的证明模式。印证有了规则和对象还需要有标准,即印证的程度。文章第四部分通过比较立法和相关理论得出印证程度实则为裁判者内心确信的要求,而具体的确信程度则依赖于一般理性的要求。文章第五部分则揭示了旨在规范印证理性的我国的陪审制度存在程序与实质的不公正的问题,汇集社会理性的桥梁作用有待增强。并且分析得出陪审制度需要通过引入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惩戒措施来保证程序公正,更需要通过深入调研细化关于年龄、学历、身体条件的规定以确保陪审制度的正当性和民主性。
【学位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5.2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注释说明清单
引言
1 问题的提出
    1.1 证据领域的难题
    1.2 证据的难题与印证
        1.2.1 证人出庭难背后的印证模式
        1.2.2 合法性审查缺位直指印证模式
        1.2.3 形式化的证明标准起于印证模式
2 印证模式的现状与争议
    2.1 印证模式的现状
    2.2 对印证模式的批判—实践与理论的双缺陷
    2.3 对印证模式的肯定
        2.3.1 合法性审查前置于印证
        2.3.2 印证并不对应书面审理模式
        2.3.3 印证的哲学依据不是可知论和整体论
3 印证模式的内涵
    3.1 印证对象的立法规定
    3.2 印证对象的理论分析
        3.2.1 证据的二维特征——存在状态和断定陈述
        3.2.2 证据属性的多层级聚合
        3.2.3 合法性的审查主要针对证据收集的过程
        3.2.4 相关性的审查主要针对证据信息
        3.2.5 客观性的审查主要针对陈述
    3.3 印证的机制
        3.3.1 印证的进路之一真理融贯论
        3.3.2 印证的进路之二主客观相一致
    3.4 印证的内涵
        3.4.1 印证内涵的学界观点及不足
        3.4.2 印证含义的揭示——通过判决书的印证
4 印证也是心证
    4.1 印证是对心证的规则化
    4.2 印证——心证的枷锁还是内理
        4.2.1 对立与统一之争
        4.2.2 心证内理的两个维度
    4.3 印证是心证的内理
5 陪审制—印证理性的保证
    5.1 陪审制——心证公开之外的第三条路
        5.1.1 裁判文书公开与上诉制度不能有效控制心证
        5.1.2 心证有偏离大众理性的冲动
    5.2 公众理性——我国陪审制度的正当性由来
    5.3 实质程序两缺位——我国陪审制度的根结
        5.3.1 高中文化学历——大量人口丧失陪审员资格
        5.3.2 弱势群体的选任权得不到保证
        5.3.3 选任不随机程序正义缺位
    5.4 细化陪审员选任规定
        5.4.1 规范法院的裁量权力
        5.4.2 程序性制裁确保群众参与
        5.4.3 陪审员选任实质要件再平衡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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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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