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研究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0-12-31 23:04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得到进步和发展的背景下,相比于前,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尤其针对我国的国情,我国法院又实行了立案登记制,更催生了一大批案件的产生,于是我国的民事案件在数量上便呈爆炸式增长,案件类型也逐渐变得多样复杂化和多样化,然而我国司法资源又是有限的,这无疑对我国司法资源造成了巨大压力。为了减轻与分担法院的各部门压力,将案件纠纷分流,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同时有效化解矛盾,综合考虑我国法院的诉讼现状,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到,对于当事人将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果适宜调解的,则进行先行调解,但是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则进行正常审理。从表述我们可以看到,先行调解制度已经具备了最基本的正当性,这一新增条文,使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被正式确立为民事诉讼程序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可以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但进一步探究我们应看到,立法对于先行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一条制度应具有的基本内容,先行调解没有具体规定,如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谁、启动是依法院还是当事人、程序启动的时间是...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概述
(一)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立法背景
(二)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内涵
(三)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价值所在
1.激活社会化解纠纷能力维护当事人友好关系
2.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
3.适度推进调审分离
(四)国内外相关制度的规定与借鉴
二、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不完善的几个方面
(一)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实施主体不明确
(二)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启动方式与阶段不明确
(三)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
(四)调解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定性未予明确
(五)调解程序相互之间及与诉讼程序对接不明确
三、完善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先行调解制度实施主体
1.法院内部设立专门调解机构及调解法官
2.调解组织机构进驻法院设立调解工作站
3.保证相关调解主体的任职资格
(二)明确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启动方式与适用阶段
1.法院依职权启动调解建议程序
2.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三)明确调解程序适用的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
2.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邻里纠纷和合伙纠纷案件
5.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四)明确调解协议的性质
(五)调解程序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衔接适用
1.以诉前保全促进调解
2.以督促程序推动调解协议履行
3.与诉讼、执行程序协调配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50466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概述
(一)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立法背景
(二)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内涵
(三)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价值所在
1.激活社会化解纠纷能力维护当事人友好关系
2.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
3.适度推进调审分离
(四)国内外相关制度的规定与借鉴
二、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不完善的几个方面
(一)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实施主体不明确
(二)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启动方式与阶段不明确
(三)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
(四)调解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定性未予明确
(五)调解程序相互之间及与诉讼程序对接不明确
三、完善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先行调解制度实施主体
1.法院内部设立专门调解机构及调解法官
2.调解组织机构进驻法院设立调解工作站
3.保证相关调解主体的任职资格
(二)明确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启动方式与适用阶段
1.法院依职权启动调解建议程序
2.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三)明确调解程序适用的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
2.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邻里纠纷和合伙纠纷案件
5.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四)明确调解协议的性质
(五)调解程序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衔接适用
1.以诉前保全促进调解
2.以督促程序推动调解协议履行
3.与诉讼、执行程序协调配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5046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29504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