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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的边界

发布时间:2021-01-04 00:21
  诉讼调解是在形式理性遭遇困难后的选择,目的是通过实质正义有效降低形式正义带来的误差。通过判决彰显的形式正义可以降低信息费用,而通过诉讼调解期望的实质正义是为了减少法律决策的误差,但各种措施会消耗以信息费用为主要构成的制度成本。实践中,由于诉讼调解的灵活,经常会超越边界,造成大量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就宣告部分调解案件并没有实现零误差。此时,程序正义可以最小化信息费用和误差损失之和。从法官和当事人两个角度,为法官的诉讼调解设定边界,通过程序规制诉讼调解行为。需要抑制法官的父爱主义情结,引导当事人走出囚徒困境。这样既保障了调解的灵活性,又不失诉讼的规范性,共同塑造完善的诉讼调解制度。 

【文章来源】:理论月刊. 2013年06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诉讼调解的经济学描述
二、诉讼调解中的法官:抑制广泛的父爱主义
三、诉讼调解中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策略的基点
四、诉讼调解的理想模式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会转型期司法公信力的生长[J]. 孙日华.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4)
[2]当下法院调解中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调解案件大量进入强制执行研究[J]. 李浩.  法学. 2012(01)
[3]法理学主题的经济学重述[J]. 桑本谦.  法商研究. 2011(02)
[4]法律父爱主义与侵权法之失[J]. 吴元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0(03)
[5]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J]. 苏力.  清华法学. 2007(01)
[6]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J]. 孙笑侠,郭春镇.  中国社会科学. 2006(01)
[7]民事执行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 肖建国,赵晋山.  法律适用. 2005(06)



本文编号:295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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