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律师庭外言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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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律师庭外言论作为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部分,受到我国宪法的保障。然而,刑事律师由于其承办刑事案件的特殊身份,所发表的庭外言论具有不同于公民一般言论的特殊性,规制不当,将会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对刑事司法程序及公正审判造成危害。刑事律师发表的言论并不都是庭外言论,刑事律师以普通公民身份发表的庭外言论不具有特殊性,应当作为普通言论看待。刑事律师的庭外言论应当是经委托或指派承办特定案件的刑事律师在刑事诉讼阶段在法庭审理程序之外以律师身份就所承办的案件公开发表的言论。对刑事律师的庭外言论进行法律规制也是平衡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需要,而传媒与律师在刑事司法报道过程中又形成了天然的同盟,刑事律师进行媒体宣传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新闻自由价值,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必然结果。刑事律师的庭外言论在网络科技高度发达的新媒体时代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刑事律师大都改变了传统媒体盛行时代被动接受媒体访问,等待媒体新闻报道传播其庭外言论的模式,转而构建自己的自媒体平台,通过日志、博客、微博等自媒体形式及时主动地发表庭外言论。自媒体时代的庭外言论由于缺少审查和监督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对刑事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了更大的冲击,在中国形成了一轮又一轮的媒体审判。刑事律师的庭外言论有其积极意义,合理运用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宣传;反之,庭外言论的滥用则会侵害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刑事律师开展司法辩护活动并承担一系列与保密义务及不当影响有关的风险,不当庭外言论同样不利于公正审判,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冲击,影响律师自身信誉及行业形象。刑事律师的庭外言论在全球范围内引起的危害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一些典型的西方法治国家和国际政治组织均对刑事律师的言论自由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为了防止庭外言论的滥用,消除庭外言论的负面影响,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国家采取了相对严格的方式,对媒体报道和律师言论均进行了严格限制;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国家则更加尊重新闻自由,仅仅在一定限度内限制律师言论以规范刑事律师的媒体宣传;少数国家和国际政治组织对律师庭外言论做出了较少限制,仅仅通过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加强律师自律行为。三种模式虽然在限制范围和限制主体上有所差异,却在消除庭外言论的负面影响,寻求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上殊途同归。国际法规则及西方典型国家立法规则均对刑事律师的言论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新媒体时代的刑事律师庭外言论呈现出新的复杂变化对我国现行立法及律师行业规范产生了强烈冲击,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刑事律师不当庭外言论的危害,并从立法层面进行规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律师庭外言论规制规则。我国关于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则尚不完备,在具体规则的建构上,仍然存在着法律层级低、立法混乱、法条粗糙、缺乏惩处机制等现实问题,需要构建完整的规则体系以解决不当庭外言论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我国可借鉴《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相关规定,构建我国的律师媒体宣传规则,适当赋予当事人及其律师申请“禁言令”的权利以救济不当庭外言论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同时完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配套惩处设施,结合其他部门法联动治理,并加强律师行业自律,提升律师职业群体的职业道德。
【关键词】:律师庭外言论 媒体 保密义务 法律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5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刑事律师庭外言论的理论概述10-13
- (一) 刑事律师庭外言论的内涵与特征10-11
- (二) 刑事律师媒体宣传的法理基础11-13
- 二、刑事律师庭外言论的现状分析13-23
- (一) 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影响13-16
- (二) 刑事律师庭外言论的两面性16-23
- 三、刑事律师庭外言论的域外规制模式23-28
- (一) 同时限制媒体报道与律师言论的模式23-24
- (二) 单独限制律师言论的模式24-26
- (三) 强调律师职业道德义务的模式26-28
- 四、我国刑事律师庭外言论规则的建构28-35
- (一) 我国刑事律师庭外言论的立法现状28-31
- (二) 我国刑事律师庭外言论的具体规则31-35
- 结论35-36
- 参考文献36-38
- 致谢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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