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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拟制自认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11 11:25

  本文关键词:论拟制自认制度,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拟制自认制度原始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基于对诉讼价值的追求与政策性规范的角度考量,意在拘束法院对当事人拟制自认之事实的审查权,要求法院将该拟制自认的主要事实作为裁判依据。在长久实践中,职权主义国家将其移植过来,但由于天生缺乏合适的生长土壤,拟制自认制度的设计初衷被模糊。就我国而言,是仅将拟制自认的事实作为证据的一种,并没有形成对法院的拘束力。并且,拟制自认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本文通过比较法考察,剖析拟制自认制度的立法初衷与理论基础,针对争议若干争议问题进行分析阐述,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提出针对拟制自认制度的救济制度——追复制度,并对此救济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首先,本文从宏观角度阐述了拟制自认的生长环境及现状,道出本文撰写的目的和预期效果,旨在开宗明义,对拟制自认制度有一个全局性的理论把握。在理论搭建部分主要阐述并分析了立法初衷、属性、分类、构成要件及效力。究其根方可立其本,因而本章用了较大篇幅对理论基础进行论述,为支撑后文观点及提出意见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思路。然后通过比较法考察,剖析拟制自认制度在两大诉讼模式下的异同,为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建立和救济提供借鉴,继而从制度运作环境和司法规定两大路径出发,在阐述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其缺陷,并试图寻找原因。本篇文章,主要从强化拟制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限制拟制自认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条件及效力,提出追复制度作为救济途径,规范法官释明权四方面提出意见和观点以期形成拟制自认制度良性互动的运作环境。结论部分,梳理全文脉络,总结观点和主张,明确拟制自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及效力,设计追复制度作为救济措施,最后展望拟制自认制度能够在我国民事诉讼环境中良性运作,对整个民事诉讼产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拟制自认 辩论主义 追复 职权主义
【学位授予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2
  • 第一章 拟制自认制度的基本理论12-25
  • 一、拟制自认制度的立法初衷12-13
  • 二、拟制自认制度的理论依据13-16
  • (一)自由主义诉讼观下的辩论主义13-14
  • (二)诚实信用原则下的真实陈述义务14-16
  • (三)经验法则16
  • 三、拟制自认制度的属性16-18
  • (一)证据说16-17
  • (二)证据规则说17
  • (三)诉讼行为说17
  • (四)评析:从辩论主义的角度认定拟制自认制度17-18
  • 四、拟制自认制度的形态划分18-20
  • (一)不争执型拟制自认18-19
  • (二)不知陈述型拟制自认19
  • (三)言词辩论日不到庭型拟制自认19-20
  • 五、拟制自认制度的要件辨析20-23
  • (一)主体要件20
  • (二)客体要件20-22
  • (三)时间要件22-23
  • 六、拟制自认制度的效力23-25
  • (一)拟制自认制度对法院的效力23
  • (二)拟制自认制度对当事人的效力23-25
  • 第二章 拟制自认制度的比较研究25-29
  • 一、两大法系下的拟制自认制度25-26
  • (一)美国拟制自认制度的规定25
  • (二)德国拟制自认制度的规定25
  • (三)日本拟制自认制度的规定25-26
  • (四)比较与分析26
  • 二、拟制自认制度之追复制度的比较分析26-28
  • (一)德国的追复制度27
  • (二)日本的追复制度27
  • (三)我国台湾的追复制度27
  • (四)比较与分析27-28
  • 三、我国的借鉴与启示28-29
  • 第三章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具体分析29-38
  • 一、拟制自认制度的现状29-32
  • (一)立法设定上的现状29-30
  • (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30-32
  • 二、拟制自认制度的缺陷32-34
  • (一)立法设定上的缺陷32-33
  • (二)司法适用中的混乱33-34
  • 三、拟制自认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34-38
  • (一)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34-35
  • (二)拟制自认制度认定范围的模糊35-36
  • (三)法官阐明权制度缺失36-38
  • 第四章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构建与突破38-49
  • 一、强化拟制自认制度的法理根基38-41
  • (一)引入当事人诉讼模式下的辩论主义38-39
  • (二)修正诚实信用原则的抽象性39-41
  • 二、拟制自认制度在应用中的限制41-44
  • (一)适用主体类型的限制41-42
  • (二)适用客体范围的限制42-43
  • (三)适用时间阶段的限制43-44
  • 三、拟制自认制度中“法官充分询问”的标准44-46
  • (一)协调理论基础——正确定位法官释明制度44-45
  • (二)释w\0主体及行使时间的认定45-46
  • (三)拟制自认中法官释w\0的“度”46
  • 四、完善拟制自认制度的追复制度46-49
  • (一)追复制度的时间限制46-47
  • (二)追复制度的条件限制47-48
  • (三)追复制度的时效性限制48-49
  • 结语49-51
  • 参考文献51-53
  • 个人简历53-54
  • 后记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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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9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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