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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机制的证成与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30 09:14
  《行政诉讼法》将行政主体违约的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未对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纠纷的解决途径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也进行了多种方式的探索,但长期以来争议不断,效果不佳。随着行政协议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社会治理中,相对人违约问题亟需法制供给。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对这一问题作出的规定,是对实践中长期形成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执行解决途径的回应与升华。对第24条从理论依据上予以证成,从制度设计上进行展开,有助于进一步厘清相关概念与争议,从而实现当前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机制的完善。 

【文章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36(05)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机制的几种途径及思考
    (一)民事诉讼途径
    (二)行政诉讼途径
    (三)非诉执行模式
二、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机制的确立:第24条的理论基础与证成
    (一)行政优益权的内涵
    (二)行政优益权与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机制的制度关联
    (三)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机制的优势
三、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机制的完善:第24条的进一步展开与配套
    (一)解决是否赋予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强制执行权的问题
    (二)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三)完善法院对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
    (四)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结 语



本文编号:300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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