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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的再审救济

发布时间:2021-02-07 07:05
  民事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才是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做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逐步为当事人赋予了对管辖权的归属提出异议的权利、将管辖权异议裁定作为三种允许上诉的裁定形式之一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且为了打击“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滋生,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订中将“管辖错误”列为再审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但此做法引起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广泛反对,主流观点认为对管辖问题进行再审救济属于“程序过剩”,并不符合权利与救济的比例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出台司法解释对允许再审的管辖错误进行限缩规定,将允许再审的管辖错误形式限定为涉及专属管辖的情形和其他严重违法的情形,此后不久便将“管辖错误”从再审事由中彻底删除,2015年再次通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排除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获得再审救济。我国法律规范虽作如此规定,但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检索,发现最高院在新法实施后的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对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进行再审审理的情形。所谓“存在即合理”,并且作为司法权威的最高法院作出再审的决定一定不是肆意妄为的。赋予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的正当性其一是,在我...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意义及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二)法律规范的演进
    (三)司法实践与法律规范的背离
二、赋予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再审救济的制度价值
    (一)并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二)统一管辖问题的法律适用
    (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赋予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再审救济的现实意义
    (一)专属管辖范围的界定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三)管辖权下放性转移案件中上级法院纠错功能的实现
四、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再审程序的完善
    (一)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
    (二)缩短申请期限与审查期限
    (三)根除法院对再审事由中“管辖错误”的审查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应诉管辖制度的解释模式[J]. 黄忠顺.  法商研究. 2017(03)
[2]不予再审“管辖错误”后遗留问题研究[J]. 李浩.  法学家. 2017(02)
[3]论应诉管辖制度的司法嬗变及其规则构建[J]. 黄忠顺.  中国法学. 2016(05)
[4]民事诉讼的裁判:形式与效力[J]. 王亚新.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4)
[5]论建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J]. 潘剑锋.  中国法学. 2015(02)
[6]删而未除的“管辖错误”再审——基于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分析[J]. 李浩.  法学研究. 2015(02)
[7]程序正义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实证研究[J]. 苏新建.  环球法律评论. 2014(05)
[8]人民法院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再审审查程序的若干问题[J]. 郑学林.  法律适用. 2013(04)
[9]错位与回归: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以民事程序体系的新发展为背景[J]. 韩静茹.  现代法学. 2013(02)
[10]处分原则与审判监督——对第7号指导性案例的解读[J]. 李浩.  法学评论. 2012(06)

博士论文
[1]论民事再审之诉[D]. 刘小飞.中国政法大学 2011

硕士论文
[1]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的思考[D]. 赵美萍.吉林大学 2013
[2]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论[D]. 杨金霞.山东大学 2013
[3]中德两国民事再审制度比较研究[D]. 胡光.中国政法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02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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