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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1-03-08 08:01
  中国行政复议后被告认定的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的立法背景。由于行政复议体制的原因,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并没有改变行政复议的困境,反而出现了复议维持普遍化、复议不作为鲜有后顾之忧、复议不利变更禁止虚置等问题。在将行政复议界定为行政司法属性的基础上,确立原机关为被告的认定规则,客观认识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坚持诉讼期间暂停执行的原则,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履行好复议职责。 

【文章来源】:学习与探索. 2014,(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规定的演变
二、现行规定的弊端分析
    1. 复议机关简单维持普遍化
    2. 复议不作为少有后顾之忧
    3. 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徒有虚名
三、《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目前学术界观点分析
四、针对此项规定的建议
    1. 行政复议的性质界定是基础和前提。
    2. 行政复议后的被告为原机关。
    3. 理性认识复议决定的效力。
五、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J]. 余凌云.  清华法学. 2013(04)
[2]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焦点问题[J]. 杨临萍.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3(03)
[3]论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若干问题[J]. 湛中乐.  行政法学研究. 2013(01)
[4]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问题的反思[J]. 青锋,张水海.  行政法学研究. 2013(01)
[5]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J]. 江必新.  中国法学. 2013(01)
[6]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修改核心问题探讨[J]. 应松年.  广东社会科学. 2013(01)
[7]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路向、修改要点和修改方案——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建议稿[J]. 莫于川,雷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03)
[8]《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几个重大问题[J]. 王万华.  行政法学研究. 2011(04)
[9]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范畴研究[J]. 黎军.  法学评论. 2004(03)



本文编号:30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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