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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3-13 13:48
  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不利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在民事诉讼中,自认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不需对一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另行调查,相反,可以直接以当事人的自认作为裁判的基础。自认的构成要件包括自认必须是在诉讼程序过程中作出的、自认一般是明确的意思表示、自认针对的对象必须是要件事实、自认必须是对己不利事实的陈述,必须排除自认的消极条件。文章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为例,思考自认构成要件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6)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例引入
    (一)基本案情
    (二)观点分歧
        1. 法院观点
        2. 检察院意见
二、自认的内涵
    (一)自认的概念
    (二)自认的效力
三、自认的构成要件
    (一)自认必须是在诉讼程序过程中作出的
    (二)自认一般是明确的意思表示
    (三)自认针对的对象必须是要件事实
    (四)自认必须是对己不利事实的陈述
    (五)自认的消极条件
四、自认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认定自认在于对陈述“不利益”的判断
    (二)对“不利益”的认定要严格遵循举证责任说和败诉可能性说的判断标准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拟制自认在我国的扩张适用[J]. 王雪羽.  当代法学. 2020(01)
[2]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重构[J]. 纪格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1)
[3]我国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与方式之检讨与重塑[J]. 章武生.  中国法学. 2015(02)



本文编号:30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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