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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5 04:41
  我国执行救济制度中的执行异议之诉,无论是制度的设置还是有关法条的规定,均存在诸多需要修改与完善的地方。为此,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过程中,深入探讨现行规定中的不足,既是学理也是立法应当重视的问题。本文针对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提出异议之诉的称谓、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前置审查程序的设置、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的立法规定、被执行人(债务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组织形式、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竞合及其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讨,并结合执行实践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设想。 

【文章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20,(01)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提起异议之诉的称谓问题
二、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审查程序问题
    (一)前置程序的设置不利于保障第三人的诉权
    (二)前置程序的设置与立案程序相重复
    (三)前置程序的设置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
    (四)大陆法系各国的有关立法均未设置前置程序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问题
四、被执行人(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立法规定问题
五、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组织形式问题
六、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适用问题
    (一)执行程序中案外第三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问题
    (二)提起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后还能否提起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
    (三)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竞合”的处理
余论



本文编号:3083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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