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与规制
发布时间:2021-04-06 05:17
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在维护当事人诉权、促进案件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民事案件比重大且逐年升高,二审的占比也高,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理由混乱,管辖权异议制度被严重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滥用的法理基础在于公平与效率的博弈、诉权与审判权的博弈以及程序性制裁的缺失。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应实行一审终审并在一审前增加前置审查环节,引入协同主义诉讼构造平衡诉权与审判权以及完善程序性制裁,以此遏制管辖异议滥用的情况,促进案件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文章来源】: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6(02)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2013—2018年涉管辖权异议的民事案件量与民事案件总量占比趋势
表2 2013—2018年不同审级涉管辖权异议的民事案件量与民事案件总量占比 民事案件总量(件) 涉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案件量(件) 一审占比(%) 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案件量(件) 二审占比(%) 涉管辖权异议再审民事案件量(件) 再审占比(%) 2013年 1 323 026 4 358 0.329 5 935 0.449 149 0.011 2014年 4 649 765 12 132 0.261 17 068 0.367 290 0.006 2015年 6 508 339 20 128 0.309 27 165 0.417 277 0.004 2016年 7 884 818 25 703 0.326 34 830 0.442 276 0.004 2017年 9 276 956 33 945 0.366 38 344 0.413 591 0.006 2018年 6 775 942 25 181 0.372 37 246 0.550 500 0.007从表2和图2可以看出,近年来涉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案件量占比基本为0.3%,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案件量占比为0.4%~0.5%,涉管辖权异议再审民事案件量占比则普遍低于0.01%,可见管辖权异议大多出现于一审和二审,在二审中出现概率更高,在再审中则不太常见。在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一部分是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而上诉造成的,另一部分则是当事人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过管辖权异议,在二审中是第一次提出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往往在一审中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一审处于劣势情况下则选择二审提出管辖权异议,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因此,表格中二审占比数值要大于一审占比数值。当事人因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是正常程序的上诉,这是当事人合理地使用了上诉权。但当事人在二审中新提出管辖权异议,使得本该在一审开始时解决的管辖权问题在二审中再一次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就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制路径——兼谈管辖权异议案件前置审查环节的设置[J]. 郝廷婷,龚成. 法律适用. 2018(03)
[2]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J]. 占善刚. 法学研究. 2017(02)
[3]从防止诉权滥用角度来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J]. 张弘,于洋.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1)
[4]民事程序性制裁理论的基础性构建[J]. 黄忠顺.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2(02)
[5]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J]. 张卫平. 法学研究. 2006(04)
[6]对话与沟通:民事诉讼构造之法理分析[J]. 唐力. 法学研究. 2005(01)
本文编号:3120839
【文章来源】: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6(02)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2013—2018年涉管辖权异议的民事案件量与民事案件总量占比趋势
表2 2013—2018年不同审级涉管辖权异议的民事案件量与民事案件总量占比 民事案件总量(件) 涉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案件量(件) 一审占比(%) 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案件量(件) 二审占比(%) 涉管辖权异议再审民事案件量(件) 再审占比(%) 2013年 1 323 026 4 358 0.329 5 935 0.449 149 0.011 2014年 4 649 765 12 132 0.261 17 068 0.367 290 0.006 2015年 6 508 339 20 128 0.309 27 165 0.417 277 0.004 2016年 7 884 818 25 703 0.326 34 830 0.442 276 0.004 2017年 9 276 956 33 945 0.366 38 344 0.413 591 0.006 2018年 6 775 942 25 181 0.372 37 246 0.550 500 0.007从表2和图2可以看出,近年来涉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案件量占比基本为0.3%,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案件量占比为0.4%~0.5%,涉管辖权异议再审民事案件量占比则普遍低于0.01%,可见管辖权异议大多出现于一审和二审,在二审中出现概率更高,在再审中则不太常见。在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一部分是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而上诉造成的,另一部分则是当事人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过管辖权异议,在二审中是第一次提出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往往在一审中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一审处于劣势情况下则选择二审提出管辖权异议,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因此,表格中二审占比数值要大于一审占比数值。当事人因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是正常程序的上诉,这是当事人合理地使用了上诉权。但当事人在二审中新提出管辖权异议,使得本该在一审开始时解决的管辖权问题在二审中再一次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就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制路径——兼谈管辖权异议案件前置审查环节的设置[J]. 郝廷婷,龚成. 法律适用. 2018(03)
[2]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J]. 占善刚. 法学研究. 2017(02)
[3]从防止诉权滥用角度来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J]. 张弘,于洋.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1)
[4]民事程序性制裁理论的基础性构建[J]. 黄忠顺.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2(02)
[5]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J]. 张卫平. 法学研究. 2006(04)
[6]对话与沟通:民事诉讼构造之法理分析[J]. 唐力. 法学研究. 2005(01)
本文编号:312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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