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缺席判决的可接受性之探讨
发布时间:2021-04-07 01:56
实务数据表明,我国民事缺席判决的可接受性较低。其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法官职权过大以及缺席判决适用要件宽泛。在三大因素共同驱使下,通常在当事人一方缺席时,无论案件裁判时机是否成熟,法官一律作出缺席判决,由于没有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其裁判结果自然难为当事人所接受。为提升缺席判决的可接受性,缺席判决之作出须以裁判时机成熟为前提,其适用应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出席一方向法院提出缺席判决申请,二是给予未出席的当事人充足的程序保障。
【文章来源】: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2)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民事判决理由的可接受性[J]. 王合静. 法学评论. 2012(04)
[2]缺席判决制度的基本法意与焦点问题之探析[J]. 毕玉谦. 法学评论. 2006(03)
[3]论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改革[J]. 章武生,吴泽勇. 政治与法律. 2002(05)
本文编号:3122576
【文章来源】: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2)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民事判决理由的可接受性[J]. 王合静. 法学评论. 2012(04)
[2]缺席判决制度的基本法意与焦点问题之探析[J]. 毕玉谦. 法学评论. 2006(03)
[3]论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改革[J]. 章武生,吴泽勇. 政治与法律. 2002(05)
本文编号:312257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31225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