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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出示

发布时间:2021-04-07 10:59
  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出示是指互联网电子证据应当以何种方式在法庭上展示,其主要包括出示范围、出示形式、出示内容等要素。互联网电子证据的依赖性,导致不同的出示方式包含不同的信息总量,亦导致截然不同的出示效应和后果。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出示形式,与最佳证据规则存在密切关系;大数据的出现影响互联网电子证据相关性的判定进而影响出示范围。从实用主义视角出发,现有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出示规则,应当从出示形式的变换、出示范围的厘清及出示内容的限缩三方面加以完善。 

【文章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论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出示


互联网电子证据相关性的判断路径

相关证据,互联网,电子


在互联网背景下,对互联网电子证据相关性的判断,可以参照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将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相关性分为直接相关性与间接相关性。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已经有学者将相关证据分为直接相关证据和间接相关证据。直接相关证据是通过推理链条与待证事实直接联系起来;间接相关证据是指本身不与待证事实直接联系,但其对由一项直接相关证据建立起来的推理链条中的环节起着增强或削弱的作用[32]。直接相关证据和间接相关证据的界定,与互联网电子证据直接相关性和间接相关性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和联系(见图2)。从两者的联系看,无论是间接相关证据抑或是大数据背景下的原始互联网电子数据,均不直接与待证事实相联系、不对待证事实起直接的证明作用。从两者的区别看,间接相关证据的功能是针对直接相关证据到待证事实的推理链条的环节进行支持或攻击,从而增强或削弱直接相关证据的相关性和证明力[33]。在大数据背景下,原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间接相关性,是指通过各种原始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组合与分析,可以产生直接相关的证据。间接相关证据是证据推理链条的中间环节,而原始互联网电子数据则是证据推理链条的前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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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于Kademlia的云存储系统数据冗余方案研究[J]. 吴吉义,章剑林,傅建庆,平玲娣.  电信科学. 2011(02)
[10]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J]. 罗纳德·J·艾伦,张保生,强卉.  证据科学. 2010(03)



本文编号:312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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