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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审查问题探究——基于B市S区2017—2019年盗窃类案件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11 00:34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密切相关。作为逮捕三个条件之一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虽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了较为明确、细化的规定,但对于错综复杂的案件而言仍显得较为抽象。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理解把握尺度不一,带有浓重的主观色彩,有失现代法治精神要求的统一和公正,亟待加以研究解决。 

【文章来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0,(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存在的问题
    (一)证明社会危险性有无的证据缺乏
    (二)检察机关对社会危险性审查方式单一
    (三)检察机关对社会危险性审查分析不到位
    (四)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不统一
二、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证明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理念有所偏离,“构罪即提捕、构罪即捕”观念仍存在
    (二)社会危险性证据审查与审限局促的矛盾
    (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替代性不足制约了社会危险性条件的适用
三、完善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
    (二)健全社会危险性审查机制
        1.探索建立诉讼式审查机制。
        2.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作用,统一社会危险性审查标准。
    (三)完善取保候审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配套制度
        1.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2.建立全国联网的取保候审信息查询系统。
        3.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司法改革背景下逮捕的若干问题研究[J]. 孙谦.  中国法学. 2017(03)
[2]检察权属性的理论分析[J]. 潘威伟.  法制与经济. 2014(18)
[3]审查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运用状况及问题分析[J]. 张宁.  法制与社会. 2014(18)



本文编号:3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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