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契约化正当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26 18:12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主义"色彩极其浓厚,案件的审理往往都是由法官来主导,由其积极主动地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而双方当事人相对于审判法官,则显得消极被动。在法院职权主义的驱动下,我国立法者在构建民事程序时难免会偏向于法院的职权,而忽略双方当事人契约意识的培养,以致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呈现出对抗性强这一特点。诉讼程序对抗过强容易导致司法资源消耗,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化解。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还是解决私权纠纷,其本质上包含了民事实体法的精神——"意思自治",将这种"意思自治"精神延伸至我国民事诉讼法,则是赋予当事人在程序法上的契约自由,民事诉当事人的契约性权利越多,说明其获得的尊重也越多。见于此,笔者在此对民事诉讼契约化的正当性进行分析。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1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民事诉讼契约化适应新时代的发展
二、民事诉讼契约化符合契约自由的要求
三、民事诉讼契约化应受合理限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契约精神与司法文明[J]. 李璐君. 法学论坛. 2018(06)
[2]民事证据契约效力探析[J]. 舒瑶芝. 政法论坛. 2010(06)
[3]论诉讼契约的效力[J]. 张嘉军. 法学家. 2010(02)
本文编号:3161876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1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民事诉讼契约化适应新时代的发展
二、民事诉讼契约化符合契约自由的要求
三、民事诉讼契约化应受合理限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契约精神与司法文明[J]. 李璐君. 法学论坛. 2018(06)
[2]民事证据契约效力探析[J]. 舒瑶芝. 政法论坛. 2010(06)
[3]论诉讼契约的效力[J]. 张嘉军. 法学家. 2010(02)
本文编号:316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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