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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3 14:09

  本文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前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当时设立该制度是为了缓解工作人员和羁押场所相对不足的问题。79年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监视居住措施制度的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细节,缺乏可操作性。虽然96年《刑事诉讼法》在79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违反监视居住义务的后果等,但是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与取保候审几乎一致,使用成本又比较高,因此在实践中适用率很低。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中,监视居住制度变化的幅度最大,立法者将其定义为一种替代逮捕措施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和范围与取保候审分开,并且将其分为住所型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肯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独立的价值。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开始实施之后,引发了很多讨论。该条文规定了“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通过分析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住所型监视居住在适用范围、场所、审批程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时做出了“应该及时通知家属”、“有权聘请律师辩护”、“折抵刑期”等规定。虽然如此,很多法律界人士仍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与当前减少羁押使用率的法制精神相悖,使用不当很可能会造成变相羁押、侵犯人权。可见法学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前景很是担忧。从司法实践来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和瑕疵,主要原因是因为该制度的立法规定不细致,可操作性不强,办案机关的执法水平良莠不齐,存在不敢适用、不会适用的现象。因此,现阶段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进行研究,对于完善立法、规范司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此为背景,在比较、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问题给出建议,希望能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首先陈述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价值,指出该制度是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背景下提出的,可以使监视居住体系更加科学、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且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因此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后通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条文分析、与住所型监视居住的比较以及指出该制度的具体特征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进行解读,使对该制度的了解更加全面,在此基础上,笔者总结了该制度开始实施之后在立法层面出现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以及在在司法层面出现的有不当审讯风险、法律监督程序不明确等问题,最后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细化法律规定、废除兜底条款、严格“居所”的法律范畴的立法建议以及控制使用时限、加强监管防止办案安全事故、严明办案纪律等司法建议,并且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法律监督、将错误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人权保障 法律监督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10-16
  • (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立法背景10
  •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价值10-11
  • (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主要内容11-16
  • 二、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16-20
  • (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16-18
  •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18-20
  • 三、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建议20-27
  • (一) 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20-22
  • (二) 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司法的规范性22-24
  • (三) 提高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水平24-26
  • (四) 明确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国家赔偿26-27
  • 四、结语27-28
  • 参考文献28-31
  • 致谢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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