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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引入“委托当事人送达”机制探析

发布时间:2021-06-28 22:45
  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在民事送达实务中的种种非理性行为,根源在于其固有的思维偏见导致了外部行为的偏差。透过送达难的表象深刻剖析,职权主义色彩浓厚、送达方式适用混乱、诉讼角色心理定式、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是造成当前民事送达认知"共情断裂"的主要原因。在立法层面突破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应对我国现行的民事送达制度进行"微调",即通过构建法院职权送达为核心、当事人辅助送达的民事双轨送达制度;建立法院送达为主、当事人送达为辅的民事送达原则;确立当事人送达优先、法院送达兜底的民事直接送达顺序三个维度增加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送达活动参与度,奠定民事送达"共情认知"的制度基础。在实践层面可采取"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法院授权当事人送达或法院兜底送达"的委托当事人送达运转模式,同时,将智慧办案系统与司法送达系统的开发运用等技术支持作为委托当事人送达流程设计的根本保障。 

【文章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36(02)

【文章页数】:1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民事案件送达问题的调研报告[J].   山东审判. 2016(04)
[2]“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再考察:以“送达难”为中心[J]. 陈杭平.  中国法学. 2014(04)
[3]民事送达制度的解构与重建——基于某基层法院120件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J]. 王群.  山东审判. 2014(01)

硕士论文
[1]我国民事送达难的现状剖析及其化解[D]. 林浩.湘潭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25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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