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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协议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9 07:16
  多边贸易往来的繁荣发展,对涉外民事纠纷的解决提出了更高要求。管辖权协议使得当事人选择法院成为确定管辖法院,有效缓解了国家间管辖权冲突,提高了涉外纠纷解决的效率,这就意味着对国际贸易的推动力,因此各国纷纷确立了该协议在涉外领域的合法地位,我国也不例外。法定管辖之外,选定法院对相关纠纷的管辖权,以合法有效的管辖权协议为基础,管辖权协议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关系到协议管辖权的正当性。鉴于管辖权协议兼具内容上的契约性和程序上的诉讼性,故置于涉外民事领域,各国在尊重契约属性的同时,也设置了限制性规定以缓和程序上本国司法主权可能遭受的冲击。围绕限制性规定的建设,首要问题是正确定性管辖权协议(无特别说明,下文都指代涉外民事管辖权协议),当前主流观点属诉讼契约论,且协议的契约性愈发受到重视。那么,这一理念也应在完善管辖权协议规则时得到充分贯彻。《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下称2005年海牙公约),是第一个全球性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公约,2017年9月12日已由中国代表签署。借此加入机会,对我国管辖权协议问题进行研究是一个绝佳时机。考察我国现行立法及实务,不难发现以下问题:首先是成立,管辖权协议在形式要件、可协议管辖...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涉外民事管辖权协议的成立
    (一)管辖权协议的形式要件
        1、关于管辖权协议形式的比较法考察
        2、2005 年海牙公约的规定
    (二)管辖权协议的调整事项
        1、关于管辖权协议调整事项的比较法考察
        2、2005 年海牙公约的规定
    (三)管辖权协议的选定法院
        1、关于管辖权协议选定法院的比较法考察
        2、2005 年海牙公约的规定
    (四)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二、涉外民事管辖权协议的效力
    (一)管辖权协议效力的分类
        1、关于管辖权协议效力分类的比较法考察
        2、2005 年海牙公约的规定
    (二)管辖权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关于管辖权协议效力准据法的比较法考察
        2、2005 年海牙公约的规定
    (三)管辖权协议效力的限制
        1、关于管辖权协议效力限制的比较法考察
        2、2005 年海牙公约的规定
    (四)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三、2005 年海牙公约视角下我国涉外管辖权协议规则的完善
    (一)明确管辖权协议的效力类型
        1、确立管辖权协议的排他性效力推定
        2、完善非排他性管辖权协议的效力认定
    (二)完善管辖权协议的效力评价
        1、放宽形式要件,对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
        2、明确调整事项的范围,增加排除性规定
        3、取消管辖权协议的实际联系要求
        4、确立管辖权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
        5、增加管辖权协议效力的限制性规定
    (三)完善管辖权协议的执行
        1、排他性管辖权协议的执行
        2、非排他性管辖权协议的执行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25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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