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程序之完善 ——法院司法审查权和相关利益主体异议权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7-03 02:05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和解制度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程序法领域中的突出体现,更是当事人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和解制度,其根本作用在于通过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方式以实现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的目标。但是,当和解制度出现在《公司法》领域之下的股东代表诉讼中时,却有其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就在于: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实体权利的主体和诉权主体是合二为一的,诉权主体之所谓提起民事诉讼,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但是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诉权主体与实体权利的主体是相互分离的,股东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实体权利而向他人提起诉讼的。因此就极可能导致诉权主体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在诉讼中通过和解的方式放弃甚至侵害实体权利主体的实体权利。就现有文献而言,我国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研究鲜有涉及该诉讼程序中的和解制度,即便是少有的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制度的文献,也没有将研究重点放在维护实体权利主体——公司的实体权利这一层面上,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研究:第一,笔者首先从和解程序这一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入手,分析其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方面的依据,并进而得出该制度适用在股东代表诉讼制...
【文章来源】: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0.1 问题的提出
0.2 研究目的和意义
0.3 文献综述
0.3.1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建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0.3.2 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时可能会面临的困难
0.3.3 国外现有的立法例
0.3.4 具体设计和解程序以及赋予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参与权
0.3.5 司法审查的程序
0.3.6 强调公司本身的主体地位
0.3.7 总结
0.4 研究方法
0.5 研究进路
1. 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制度
1.1 概述
1.2 理论根据
1.2.1 本质分析
1.2.2 法理依据
1.2.3 程序法依据
2. 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程序的悖论
2.1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
2.1.1 既是代位诉讼,又是代表诉讼
2.1.2 诉讼原告不享有实体权利
2.1.3 诉讼效果归属于公司而非原告自身
2.2 理论悖论
2.3 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程序取舍之辨
2.4 我国现有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程序的存在的不足
2.4.1 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缺失
2.4.2 相关利益主体异议权的缺失
3.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之构想
3.1 法院在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程序中的主体地位
3.1.1 避免原被告恶意和解损害第三人利益
3.1.2 原告存在恶意和解的利益诉求
3.1.3 被告也存在收买原告进行和解的利益诉求
3.2 法院在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程序中的职责
3.2.1 对一方当事人的和解动议进行审查
3.2.2 履行和解通知程序
3.2.3 以中立身份参与和解谈判
3.2.4 有权向当事各方提出质询
3.2.5 有权批准或者否决和解协议
3.3 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和解协议的标准
3.3.1 和解各方是否已将和解事宜进行充分通知
3.3.2 公司是否可以从和解协议中获得净收益
3.3.3 公司是否可以获得物质性救济
3.3.4 赔偿金额是否与原告胜诉可能性成正相关
3.3.5 和解协议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归于公司
3.3.6 其他标准
3.4 司法审查的后果
4. 关于完善相关利益主体异议权之构想
4.1 确立相关利益主体异议权的必要性
4.2 相关利益主体之辨析
4.2.1 公司其他股东
4.2.2 公司
4.3 相关利益主体行使异议权的方式及后果
4.3.1 行使异议权的方式
4.3.2 相关利益主体行使异议权的法律后果
5.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议股东代表诉讼中原被告的和解[J]. 何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01)
[2]论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之限制——兼论对和解与撤诉司法审查程序的确立[J]. 张亚琼. 法治研究. 2009(10)
[3]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兼析新《公司法》第152条[J]. 翦继志. 贵州社会科学. 2006(04)
[4]论民事诉讼和解中法官的作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J]. 林虹.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01)
[5]日本董事、监事制度的修改及启示[J]. 徐澜波,胡钧. 法学. 2003(02)
[6]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J]. 张晋红,易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05)
[7]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J]. 罗培新. 学术交流. 1999(03)
[8]论民事诉讼中的和解[J]. 李岭. 当代法学. 1999(01)
[9]派生诉讼研究[J]. 张民安.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8(06)
本文编号:3261640
【文章来源】: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0.1 问题的提出
0.2 研究目的和意义
0.3 文献综述
0.3.1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建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0.3.2 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时可能会面临的困难
0.3.3 国外现有的立法例
0.3.4 具体设计和解程序以及赋予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参与权
0.3.5 司法审查的程序
0.3.6 强调公司本身的主体地位
0.3.7 总结
0.4 研究方法
0.5 研究进路
1. 股东代表诉讼和解制度
1.1 概述
1.2 理论根据
1.2.1 本质分析
1.2.2 法理依据
1.2.3 程序法依据
2. 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程序的悖论
2.1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
2.1.1 既是代位诉讼,又是代表诉讼
2.1.2 诉讼原告不享有实体权利
2.1.3 诉讼效果归属于公司而非原告自身
2.2 理论悖论
2.3 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程序取舍之辨
2.4 我国现有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程序的存在的不足
2.4.1 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缺失
2.4.2 相关利益主体异议权的缺失
3.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之构想
3.1 法院在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程序中的主体地位
3.1.1 避免原被告恶意和解损害第三人利益
3.1.2 原告存在恶意和解的利益诉求
3.1.3 被告也存在收买原告进行和解的利益诉求
3.2 法院在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程序中的职责
3.2.1 对一方当事人的和解动议进行审查
3.2.2 履行和解通知程序
3.2.3 以中立身份参与和解谈判
3.2.4 有权向当事各方提出质询
3.2.5 有权批准或者否决和解协议
3.3 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和解协议的标准
3.3.1 和解各方是否已将和解事宜进行充分通知
3.3.2 公司是否可以从和解协议中获得净收益
3.3.3 公司是否可以获得物质性救济
3.3.4 赔偿金额是否与原告胜诉可能性成正相关
3.3.5 和解协议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归于公司
3.3.6 其他标准
3.4 司法审查的后果
4. 关于完善相关利益主体异议权之构想
4.1 确立相关利益主体异议权的必要性
4.2 相关利益主体之辨析
4.2.1 公司其他股东
4.2.2 公司
4.3 相关利益主体行使异议权的方式及后果
4.3.1 行使异议权的方式
4.3.2 相关利益主体行使异议权的法律后果
5.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议股东代表诉讼中原被告的和解[J]. 何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01)
[2]论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之限制——兼论对和解与撤诉司法审查程序的确立[J]. 张亚琼. 法治研究. 2009(10)
[3]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兼析新《公司法》第152条[J]. 翦继志. 贵州社会科学. 2006(04)
[4]论民事诉讼和解中法官的作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J]. 林虹.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01)
[5]日本董事、监事制度的修改及启示[J]. 徐澜波,胡钧. 法学. 2003(02)
[6]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J]. 张晋红,易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05)
[7]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J]. 罗培新. 学术交流. 1999(03)
[8]论民事诉讼中的和解[J]. 李岭. 当代法学. 1999(01)
[9]派生诉讼研究[J]. 张民安.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8(06)
本文编号:326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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