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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释明的类型化及其规制

发布时间:2017-04-26 08:07

  本文关键词:不当释明的类型化及其规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释明”一词最早出现在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然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仅仅只是散见于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文中,这可以说是我国民事诉讼在立法方面的不足。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释明制度一直保持着极高的关注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到目前为止却仍处于一种不系统、不成熟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释明的研究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许多误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对释明的操作有较大的差异,影响了司法适用的统一性。同时法官审案时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不当释明的情形,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与释明制度的设立初衷相悖的。毫无疑问,尽快建立法官释明制度是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民事诉讼模式转变的趋势相一致的。我国在引入这一制度的同时,应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因此对法官释明行为进行规制是十分必要的。也使得这一命题的研究在我国具有特殊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释明制度的概述。笔者由一个相关案例引出“释明”这一概念,主要探讨了释明的定义、性质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具体运用。第二部分,阐述不当释明的概念及衡量标准,对不当释明进行类型化分析,得出不当释明主要表现为怠于释明、过度释明以及错误释明三种。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不当释明产生的危害结果,并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两个方面来分析不当释明的形成原因。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不当释明的规制路径。笔者首先阐述了规制不当释明的必要性,进而认为对不当释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当事人的诉权以及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三个方面来进行规制。
【关键词】:释明制度 不当释明 规制 救济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
【目录】:
  • 内容摘要6-7
  • Abstract7-10
  • 引言10-12
  • 一、释明制度概念的展开12-16
  • (一)释明的基本涵义12-13
  • (二)释明的性质认定13-14
  • (三)释明制度在我国的运用14-16
  • 二、不当释明的界定及类型化分析16-20
  • (一)不当释明的涵义16
  • (二)不当释明的衡量标准16-17
  • (三)不当释明的类型化分析17-20
  • 三、不当释明的弊端及其成因20-25
  • (一)不当释明的弊端20-22
  • (二)不当释明的成因分析22-25
  • 四、不当释明的规制路径25-34
  • (一)规制不当释明的必要性25-29
  • (二)规制不当释明的路径29-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7
  • 致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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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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