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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法律规制——以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20 01:4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对虚假诉讼进行了规定,第56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应对虚假诉讼。然而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虚假诉讼的规制效果很不理想。原因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用较少,通过其最后确认虚假诉讼的案件极少,虚假诉讼行为人民事责任缺失。通过适当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范围,协调与相关程序的顺序,一并解决第三人提起的新主张,能更好地把规制虚假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结合,发挥其规制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 

【文章来源】: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21(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虚假诉讼界定
二、虚假诉讼法律规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
    第一,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绝大多数是针对生效调解书。
    第二,在执行阶段发现原诉系虚假诉讼的案件占绝大多数。
    第三,既撤销原诉裁判文书又驳回原诉原告诉讼请求为主要判决形式。
    第四,民间借贷是主要的虚假诉讼类型。
三、虚假诉讼法律规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面临的问题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用较少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确认虚假诉讼的案件少
    (三)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缺失
四、虚假诉讼法律规制中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建议
    (一)适当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范围
    (二)协调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程序的关系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并解决新主张



本文编号:329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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