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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23 04:08
  证人出庭作证使得证人必须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询,法官站在中立角度更好的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有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合理的裁判结果,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证人证言是准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法庭组织出庭的证人进行质证将其中虚假的证言排除,保证司法机关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保障案件结果和证据符合法律的要求,从而推动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其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庭审阶段享有亲属拒证权;还规定了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可以说我国立法上基本涉及到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各项机制。但是,通过实证研究方法的数据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仍然非常低,证人出庭作证涉及的各项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地位。剖析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不难发现造成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停留在立法层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出庭证人的范围不合理,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实践中出庭证人的范围难... 

【文章来源】:安徽财经大学安徽省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


强制证人出庭的范围

程序图,强制令,程序,证人


在强制证人出庭的程序方面,现行法律只明确了由法院作为作出决定的主体,通过签发强制令的形式强制证人出庭。但是,现行法律在如何规范强制证人出庭的程序上,还欠缺乏具体的细则。法律除了明确强制令的签发主体为法院院长之外,还需明确签发强制令的条件。作者认为,可以按照图5-2所示的程序审查强制令的签发。由上图可见,签发强制令之前,法院需要依次审查证人是否属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证人是否在开庭前收到了出庭通知、证人是在被多次劝说后仍拒绝出庭等条件。在依次审查的过程中,出现某一个条件被否定的情况,整个审查程序终结。只有所有条件都被肯定,才可以签发强制令。


本文编号:3298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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