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审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01 06:06
较之行政诉讼附带请求赔偿,行政赔偿诉讼更匹配所涉及的侵权法律关系,更有利于发挥诉讼当事人主体作用,也更易于通过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过滤案件、固定证据、解决纠纷。有效发挥行政赔偿诉讼功能,关键在于厘清行政赔偿诉讼的构造并重塑审判理念。应当区别所涉及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处分还是事实行为,构造相应不同的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条件;宜重视并发挥先行处理程序的争议过滤功能、事实固定功能和纠纷解决功能;既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又充分考虑权利保护必要性和救济可得性,必要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证明义务;在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责任竞合时应坚持全面赔偿原则。
【文章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36(05)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制度定位
(一)行政侵权赔偿之本质
(二)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类型
三、与行政先行处理的关系
(一)先行处理再认识
(二)诉讼衔接
(三)比较优势
四、“行政违法”作为诉讼要件
(一)“违法”与“不法”
(二)诉讼要件
五、赔偿责任与补偿责任的竞合
结 语
本文编号:3314968
【文章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36(05)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制度定位
(一)行政侵权赔偿之本质
(二)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类型
三、与行政先行处理的关系
(一)先行处理再认识
(二)诉讼衔接
(三)比较优势
四、“行政违法”作为诉讼要件
(一)“违法”与“不法”
(二)诉讼要件
五、赔偿责任与补偿责任的竞合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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