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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21-08-03 01:40
  除绪论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含义及其重要意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指的是“自愿如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罚”的本质在于实体刑罚的承担,“从宽”在实体上表现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程序方面表现为轻缓的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与供述“自愿性”含义基本相同,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被追诉人除了不得受到任何身体或精神强迫外,还必须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理解指控的犯罪性质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仅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更是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第二部分是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现状剖析。从现有规范看,立法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高度重视,从适用范围、知情权、律师帮助权等多方面予以保障。但是,实践中对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仍然存在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权利保障体系不完善与权力制衡机制作用有限两方面。第三部分是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建议。保障被追诉人免受强迫认罪,需要一系列相互衔接、逻辑严密的权利保障体系,例如建立并落实知情权的有关规定,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以及保障被追诉人的救济权等。同时,需要进一步对有关权力予以制衡,...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选题价值、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
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认罪认罚的基本含义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基本含义
    (三)保障自愿认罪认罚的重要意义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现状剖析
    (一)规范解读
    (二)实践考察
    (三)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制度保障的建议
    (一)完善权利保障体系
    (二)完善权力制衡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31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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