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协议破裂与程序反转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03 23:5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存在一纸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律属性上,该具结书不宜简单理解为保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应当视为一种刑事协议。它有破裂的多种可能性:被追诉人的反悔、检察官的变更起诉或者法官的不予采纳。协议破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典型的"肥尾风险",发生概率很小但影响很大,处理不当将会引发难以估量的反噬风险。未来的制度完善,应以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与正当预期利益的平衡为原则,构建协议破裂与程序反转的正当规则。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应当有所限制,分为正当反悔与不正当反悔,并适用不同的反转程序;检察官应遵循禁止违反承诺原则;法官不采纳具结书应遵循"事先告知、听取意见与可撤回"的正当程序。唯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不至于让被追诉人误读为获取有罪供述、打击犯罪的一种精巧安排,该制度才能走得更远。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引言:“协议破裂”的不能承受之重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属性与效力
(一)法律属性之争
(二)法律效力的混乱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重新定义
二、协议破裂的情形与司法应对:基于实证的描述
(一)被追诉人引发协议破裂的情形与司法应对
1.被追诉人引发协议破裂的情形。
2.司法机关的应对机制。
(二)检察官引发协议破裂的情形与司法应对
1.检察官引发协议破裂的情形。
2.协议破裂之后的司法应对。
(三)法官引发协议破裂的情形与应对机制
1.法官引发协议破裂的情形。
2.协议破裂的法院应对。
(四)小结
三、检讨新《刑诉法》的制度性缺失
(一)被追诉人“笼统、粗糙”的反悔机制
(二)检察官几乎不受限制的变更控诉权
(三)陷入两难的审判权
(四)辩护律师对被追诉人的帮助不足
四、围绕“具结协议”的法治方案
(一)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分类:正当反悔权与诉权滥用
1.确立反悔正当与否的认定标准及审查程序。
2.适用不同的反转程序
(二)检察权的约束:禁止违反承诺原则与例外
(三)审判权的约束:审查具结书的正当程序
(四)协议破裂规制与程序反转的二审规则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J]. 杨立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1)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实践性反思[J]. 周新. 当代法学. 2018(02)
[3]“认罪认罚从宽”应警惕报复性起诉——美国辩诉交易中的报复性起诉对我国的借鉴[J]. 赵旭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程序问题探析[J]. 陈国庆. 人民检察. 2017(23)
[5]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J]. 闵春雷. 当代法学. 2017(04)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 陈卫东. 中国法学. 2016(02)
本文编号:3320575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引言:“协议破裂”的不能承受之重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属性与效力
(一)法律属性之争
(二)法律效力的混乱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重新定义
二、协议破裂的情形与司法应对:基于实证的描述
(一)被追诉人引发协议破裂的情形与司法应对
1.被追诉人引发协议破裂的情形。
2.司法机关的应对机制。
(二)检察官引发协议破裂的情形与司法应对
1.检察官引发协议破裂的情形。
2.协议破裂之后的司法应对。
(三)法官引发协议破裂的情形与应对机制
1.法官引发协议破裂的情形。
2.协议破裂的法院应对。
(四)小结
三、检讨新《刑诉法》的制度性缺失
(一)被追诉人“笼统、粗糙”的反悔机制
(二)检察官几乎不受限制的变更控诉权
(三)陷入两难的审判权
(四)辩护律师对被追诉人的帮助不足
四、围绕“具结协议”的法治方案
(一)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分类:正当反悔权与诉权滥用
1.确立反悔正当与否的认定标准及审查程序。
2.适用不同的反转程序
(二)检察权的约束:禁止违反承诺原则与例外
(三)审判权的约束:审查具结书的正当程序
(四)协议破裂规制与程序反转的二审规则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J]. 杨立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1)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实践性反思[J]. 周新. 当代法学. 2018(02)
[3]“认罪认罚从宽”应警惕报复性起诉——美国辩诉交易中的报复性起诉对我国的借鉴[J]. 赵旭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程序问题探析[J]. 陈国庆. 人民检察. 2017(23)
[5]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J]. 闵春雷. 当代法学. 2017(04)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 陈卫东. 中国法学. 2016(02)
本文编号:332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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