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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内部监督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2 05:21
  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一方面实现了"难案从简""简案从快"司法效率的快速提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动性,加大了在刑罚运用幅度上的裁量权。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权,凸显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检察官职权配置集中化,这也大大增加了检察官的履职风险。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外履行着法律适用的全方位监督,这也给在检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提出更高要求。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3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认罪认罚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检察官职权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
    (二)检察主导刑事诉讼的有力保障
    (三)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四)推进司法规范化的必然选择
二、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着力点
    (一)准确把握检察长统一领导与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关系
    (二)有效协调案件管理和案件办理的关系
    (三)全面统筹各项检察内部监督机制
三、认罪认罚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监督责任
    (一)分管领导及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的监督责任
    (二)案管部门的监督责任
    (三)检务督查部门的监督责任
    (四)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四、认罪认罚检察内部监督的制度构建
    (一)明确监督的重点和范围
    (二)明确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三)确定责任追究机制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衔接



本文编号:3337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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