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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中“明显不当”适用之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1-08-20 15:48
  经对涉及"明显不当"的427篇行政判决书研究后发现,对"明显不当"的审查具有适用范围广、标准多样性等特点,同时也存在一般规律性,大致可以区分为原则性标准和实体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将"事实认定错误、法律法规理解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适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认定为"明显不当",无疑是法院审查的错用或滥用,以上适用错误的情形实质上都可以被《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前三项所吸纳。因此,法院对于"明显不当"审查的适用应当在适度、有限的合理性审查的制度预设下进行,我们要像警惕行政裁量权的滥用那样警惕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文章来源】:江汉论坛. 2020,(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被诉“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类型
    (一)行政征收、规划行为“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
    (二)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
    (四)工伤认定行为“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
    (五)行政登记行为“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
二、“明显不当”审查判断中存在的问题
    (一)“明显不当”审查适用范围呈扩张状态
    (二)“明显不当”判断标准呈多样性
三、“明显不当”审查制度亟需完善
    (一)“明显不当”审查适用存疑的情形
    (二)“明显不当”的审查适用应保持限度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J]. 姜明安.  法学研究. 1993(01)



本文编号:335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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