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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单位证明”的证据属性研究 ——以“郑某贪污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8-25 22:22
  单位证明是指以单位名义向公安司法机关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相关客观事实的书面材料。单位证明作为证据使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一种普遍现象,使用广泛且富有争议。本文由郑某贪污案中甲公司出具的两份内容基本相反的情况说明而引发对单位证明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思考。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是允许单位作证的,确定了单位是合法的证据主体,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分析了单位证明的证据能力。其次,对单位证明的证据种类归属加以分析,指出单位不能作为证人,因此单位证明亦不属于证人证言。单位证明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特殊的证据种类,是可以归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之中的,对其的证据种类归属应根据单位证明的产生时间做出划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次,指出了单位证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难以质证不能保障其客观性,无法保障诉讼公平,它的绝对化适用也滋生了滥权与腐败的风险。最后,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对单位证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出建议,指出单位证明应当有规范的格式和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应淡化单位证明的辅助证据作用,减少单位证明的使用范围。 

【文章来源】:兰州大学甘肃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2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案件介绍及案件争议焦点
    1.1 基本案情
        1.1.1 案情介绍
        1.1.2 法院判处情况
    1.2 本案定性争议
    1.3 本案证据中的争议焦点
        1.3.1 单位证明的内容
        1.3.2 庭审对单位证明的采信
第二章 由本案引发的单位证明问题的理论思考
    2.1 单位证明的内涵、特征及本质属性
        2.1.1 单位证明的内涵及特征
        2.1.2 单位证明的本质属性
    2.2 单位证明的证据能力
        2.2.1 从单位证明的证据学属性
        2.2.2 单位证明的证据种类
        2.2.3 案件办理机关出具的单位证明证据能力
第三章 单位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1 单位证明在我国作为证据使用的现状
    3.2 单位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2.1 单位证明无法保障诉讼公平
        3.2.2 单位证明难以保障其客观性
        3.2.3 单位证明的绝对化适用滋生滥权与腐败风险
第四章 单位证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的立法完善
    4.1 立法对单位证明适用做出明确规定
        4.1.1 明确单位证明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
        4.1.2 规范单位证明的格式
        4.1.3 建立单位证明提供者的责任追究制度
    4.2 司法实践中严格规定单位证明的使用标准
        4.2.1 淡化单位证明的辅助证据作用
        4.2.2 减少单位证明的使用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36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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