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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中交易主体的识别——以七个诉讼案例为样本

发布时间:2021-08-29 09:10
  网络直播在近几年蓬勃发展,直播经济爆火的同时一系列社会问题开始显露。未成年人私自高额打赏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不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事发后诉至法院,要求直播方返还未成年人打赏金。在民事诉讼中,识别交易主体是一个难点,也是案件裁判的核心。不同法院对识别交易主体的证据有不同的认定标准,从而导致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尽一致。结合法学理论、案例研究与实践调研,对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交易的主体识别相关证据进行归纳,总结出四种可用于识别的证据。 

【文章来源】:黑龙江教师发展学院学报. 2020,39(1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例收集
    (二)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1.整体情况分析
        2.案由分布情况
        3.裁判结果
二、交易主体识别的案例分析
    (一)交易主体未被识别为未成年人
    (二)交易主体被识别为未成年人
三、可用于交易主体识别的证据
    (一)交易发生时的视听资料
    (二)打赏的对象与时间
    (三)当事人陈述
    (四)交易行为发生时交易主体的所在地
四、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分析[J]. 程啸,樊竟合.  经贸法律评论. 2019(03)
[2]法律视角下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研究[J]. 周熙莹,谭子恒.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05)
[3]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行为如何认定,需特殊立法[J]. 朱宁宁.  中国人大. 2018(11)
[4]六十五万元打赏男主播,责任在谁[J]. 谢非君.  杂文选刊. 2018(02)
[5]微博打赏商业模式探析[J]. 徐切.  青年记者. 2015(24)



本文编号:337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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